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函

发布日期:2012-06-05    浏览次数:2

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2012〕38号

山西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请求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所得给予解释的请示》(晋农法字[2012]4号)收悉。经研究,我部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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