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建设及委托工作程序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6-06    浏览次数:1

各盟市环境保护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为切实落实好《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加强全区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建设、委托和管理,推动机动车污染物检验和防治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建设及委托工作程序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的建设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建设单位须向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污染物防治监控中心提交建设申请和有关材料(材料明细见附件 7),机动车污染物防治监控中心负责受理,填写受理单,并对建设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移送自治区环保厅辐射处,由辐射处确定是否属于建设范围。对于不属于建设范围的,自治区机动车污染物监控中心向建设单位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属于建设范围的,由自治区机动车污染物防治监控中心组织人员现场核查,并形成核查报告。审查通过后,由自治区环保厅出具同意建设意见。

  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的试运行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建设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自治区机动车污染物防治监控中心提交试运行申请,经审核后,由自治区环保厅辐射处出具环检机构试运行文件。

  三、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的现场验收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试运行 1 个月期满、并由盟市环保部门出具试运行合格意见后, 由自治区环保厅辐射处组织机动车污染物监控中心和有关专家对该机构的机动车环检委托资格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建设单位须向自治区环保厅提出委托申请(见附件2),由自治区环保厅核发机动车环检机构委托证书。

  四、机动车环检机构委托资格证书的变更

  机动车环检机构的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和环检机构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机动车环检机构须向自治区机动车污染物防治监控中心提交变更备案表(见附件5)和相关证明材料。

  五、机动车环检机构委托资格证书的换发

  对于委托证书有效期已满,法人、检验类别、范围、场地和检测线无变化, 继续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 应当在委托证书有效期满 3 个月前向自治区机动车污染物防治监控中心提出延续申请,填写《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续延申请书》(见附件 4)。自治区机动车污染物防治监控中心在接到申请后 15 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续延申请的机构进行现场核查。核查通过后,由自治区环保厅核发新的委托资格证书。

  六、重新提出委托申请

  如存在以下三种情况:法人发生变动的;机构类别升级、检验场地搬迁、检验范围扩大、检测线数量增加的;检测线重大技术改造等检测条件发生变化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应当向自治区环保厅重新提出委托申请。

  

  联系人:康永飞   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辐射处       

          张  源   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污染物防治监控中心

          韩  甄   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污染物防治监控中心

  

  联系电话:4632072;4632243

  电子邮箱:ziwo619@hotmail.com

  

  附件:1.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委托工作流程图

        2.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

        3.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

        4.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续延申请书

        5.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变更备案表

        6.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拟委托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申请受理登记表 

        7. 申请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需提交的详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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