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监〔2012〕640号
为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赋予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会计监督服务宏观调控和财政管理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财监〔2011〕23号),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对自治区工商管理系统和司法监狱系统,以及52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通过检查表明,部分行政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存在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资产管理混乱、收入直接冲减支出等问题,个别事业单位存在会计账簿设置不规范甚至存在账外账,少数行政事业单位存在在往来账户中核算收入和支出等问题。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大部分存在内部质量控制薄弱,特别是规模较小的事务所在利益的驱使下,出具大量的审计报告,未履行三级复核程序,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甚至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检查共发现违规问题金额14,388.42万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处理处罚,共处理处罚13户行政事业单位,对1户单位处以罚款4万元,对44户行政事业单位提出了整改建议。对31家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行政处罚,对1家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暂停执业处罚,对20家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了整改建议。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编发:内蒙古财政厅信息中心 来源:内蒙古财政监督检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