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委关于组织开展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黑安监联字[2012]4号)

发布日期:2012-06-06    浏览次数:5

黑安监联字[2012]4号

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佳木斯市、大庆市安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国资委、有关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2] 5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专项检查范围

  要切实按照《通知》要求的范围和重点,认真开展检查工作,严格把关。按《通知》要求范围,我省涉及的石油库共9户(名单附后)。

  二、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

  按《通知》要求,201 2年6月10日前完成企业自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尽快完成整改工作,并形成自查整改报告,报省安监局备案。

  (二)地市检查

  有关地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辖区内9座石油库全面检查,于201 2年6月1 5日前完成此项工作并将检查情况书面上报省安监局。

  (三)省联合督查

  省安全监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于201 2年6月is日-25日督查企业自查及地市检查情况,具体督查事宜另行通知。

  三、要求

  (一)各有关企业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认真做好自查、整改、检查工作。

  (二)相关市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本辖区内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各有关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隐患严重的采取行政罚款、暂扣许可、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措施。

  (三)各地安监部门要将本地检查情况按时上报省安全监管局。

  联系人:车俐春

  联系电话:0451- 87010360

  电子邮箱:chelichunwh@126.com

  附件:1、关于组织开展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2、受检石油库名单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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