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30号)及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12〕11号)精神,结合全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会议部署要求,为做好我区2012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府安置就业对象
(一)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2011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由政府安排就业:
1. 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
2. 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因战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3.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4. 烈士子女士兵。
(二) 2011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第三款规定,可以选择由政府安置就业或者以自谋职业的方式安置:
1. 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2. 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3. 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4. 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2008年高校应届毕业生中征集入伍以及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且不复学的士兵。
二、接收安置时间安排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报到工作,义务兵应于2012年4月底前完成,士官应于2012年6月底前完成。各盟市安置办公室要在2012年6月底前报送退役人员各类统计表,安置工作要在2012年10月底前完成,各盟市安置办公室要在2012年10月底前,对安置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情况报自治区安置办公室。
三、接收安置工作要求
(一) 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今年是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的第一年。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发〔2011〕30号文件要求,按照全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会议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学拟定安置计划,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1. 加大退役士兵依法安置力度。要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无条件完成当地安置部门下达的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措施,灵活运用通报批评、罚款等措施,解决用人单位拒收等问题。要严格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在6个月内完成年度安置计划。
2. 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退役士兵权益。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指导,检查督促接收单位落实退役士兵工资、编制及各类社会保险等问题;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坚决落实以下规定: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从安置部门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所产生的一切问题均由接收单位承担;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三年内不得安排其下岗失业;因接收单位原因,致使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要从安置部门开出分配介绍信之日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
3. 重点安置对象要重点安置。符合政府安置就业条件的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伤残被评为5级至8级的退役士兵、烈士子女等安置重点对象,各级人民政府要重点安置、优先照顾;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自谋职业补助标准要适当提高。
4. 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往年未安置、单位拒收或接收后不安排上岗的退役士兵,要依据安置政策法规,通过挖掘安置潜力、引导自谋职业等办法,妥善解决安置问题。各地区要对历年来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继续执行往年下达的安置任务,安置计划不能落空。
(二) 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1.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要将推进自谋职业作为解决当前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结合近年来工作实际,进一步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优惠政策力度,积极鼓励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
2. 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加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经费财政预算安排,确保国家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到经济补助金。要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职工收入水平,逐步提高自谋职业补助标准。
3.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推荐就业的平台,积极为他们创造就业条件、提供就业服务。
(三) 大力开展退役士兵培训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培训机构,按照政府扶持、城乡一体、个人自愿、免费培训的原则,认真开展相关工作。
1. 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军队有关部门配合的培训工作机制,将退役一年以内的城乡退役士兵全部纳入培训范围,培训形式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培训时间不能少于三个月。要通过培训,使退役士兵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以切实提高退役士兵的基本劳动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为他们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2.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退役士兵的学杂费、食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要保障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的基本费用,对培训工作卓有成效,经费支出较大且财政相对困难的地区,自治区将给予经费补贴。
3. 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政府要给予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对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
退役士兵安置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安置法规政策,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双拥模范城(县)评选结合起来,形成合力,全面推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对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