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6-07    浏览次数:2

各市、州、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推进教育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教育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鄂办发〔2011〕8号),结合我省教育纠纷处理和人民调解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人民调解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教育行业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湖北是教育大省,有教育人口1200余万。教育不仅是促进湖北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同时也是维护安全稳定、构建和谐湖北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教育行业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和完善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对于化解教育行业矛盾纠纷、推动依法治教、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加快由教育大省向教育强省跨越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快设立教育行业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

  在教育行业、特别是县一级设立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切实发挥其职能,是新时期化解教育纠纷矛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地教育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单独或联合设立专业调解委员会。

  1、明确设立教育行业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教育行业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应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发展创新的理念,遵循依法设立、政府主导、便民利民、彰显教育特色的基本原则,通过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工作机制建设,形成覆盖教育行业、适应化解矛盾纠纷基本需要、功能作用充分发挥、真正便民利民的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

  2、加快组织建设。教育行业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原则上在县(市、区)设立。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综治委牵头协调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具体指导下,负责组织本地教育行业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单独建立调解委员会的,其名称一般为“××县(市、区)教育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当地党委政府建有综合性调解机构——联合专业调委会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也可不单独设立调解委员会,而在联合专业调委会下设立“教育纠纷调解室”。

  高等学校可以单独设立调委会,也可以根据地理位置相近的情况,几所学校联合组建一个区域性的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重点发挥专业调委会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纠纷中的调解作用,维护高校正常教学秩序。

  3、加强队伍建设。教育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9人组成,设主任一人。主任、委员一般通过推选产生,专业调委会委员一般为兼职人民调解员,在需要时,参与重大、疑难、复杂纠纷的调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为教育行业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

  教育纠纷调解委员会委员,既要有精通法律、善于调解、擅长做群众工作的人员,又要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要强化“第三方”参与和调委会的民间性,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注重吸收政法部门退休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专家、老模范)人员,特别是要注重吸收特级教师、湖北名师、师德楷模、家长代表等加入教育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高调委会的公信力和工作质量。

  4、注重业务建设。教育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必须坚持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和不收费制度。要强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要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实施调解,对经调解未能化解矛盾纠纷的,要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其他途径妥善解决。

  三、加强对教育行业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检查督办

  1、建立机构,加强领导。省教育厅成立“湖北省教育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在省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领导下,重点加强对全省教育行业专业调解委员会建设及其工作的专题调研和分类指导,积极有效推进教育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各市(州)教育局也要建立领导和工作机构,加强对所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推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立教育纠纷调解委员会。各要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建立专业调解委员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综治、司法等部门的支持,加快组建本地教育纠纷调解委员会。

  2、明确责任,强化督办。省教育厅将把教育行业专业调委会建设纳入对市(州)教育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各高校设立专业调解组织情况作为办学行为检查内容,加强督办检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统筹确定本市(州)所属各县市区建立专业调委会的时间表,加大对县市区筹建专业调委会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本地教育行业专业调委会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要科学制定本地调委会建设的实施方案,协调解决调委会的工作场所、办公设备等,协助司法行政部门聘任专、兼职调解员等,为专业调委会创造良好条件。

  四、切实做好2012年教育纠纷调解几项重点工作

  1、完成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建设。省教育厅将积极争取省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支持,在上半年,申请成立“湖北省教育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在年底,对各市(州)所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专业调解委员会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级人民调解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领导下,建立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统筹推进本地所属县(市、区)设立教育行业专业调解委员会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加强领导,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地专业调委会具体设立工作。

  2、建立起覆盖全省的教育行业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网络。今年上半年,分别召开高校、市州依法治校工作会议,对设立专业调委会工作进行部署。各市、县按照省委省政府文件要求,在本地人民调解领导小组及综治、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全面、加快建设教育行业专业调解委员会,确保在年底以前建立起覆盖全省的教育行业专业调解委员会组织网络。

  3、开展教育行业专业调解委员会建设情况调研和检查。在9月份,结合中小学和高校开学检查,就各地各高校教育行业专业调解委员会情况进行一次调研和监督检查,形成调研、检查报告,发现推广一批典型;对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高校进行督办。

  4、开展教育行业专业调委会设立和运行情况自查。结合省人民调解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对省教育厅的年度考核,在对各市(州)、高校检查的基础上,开展我省教育行业专业调委会设立情况自查,并上报省人民调解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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