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甘安办[201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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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视频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2〕18号)文件精神,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生产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两个《责任规定》,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甘政办发电〔2011〕181号)要求,各地政府主要领导作为本地区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制,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分析面临的形势,重点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存在的问题,检查各职能部门履职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指导主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驾驶人安全教育,合理安排车辆和驾驶人员,杜绝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交通非法违法行为,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大整治力度,深化道路交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继续深化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甘安办〔2012〕8号)精神,按照《全省交通运输行业2012年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甘安办发〔2012〕19号)要求,以县乡客运、旅游包车为重点,迅速开展道路交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针对道路交通运输非法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尤其要严厉打击客货运输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证驾驶、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运营等非法违法行为。
三、强化基础建设,深入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标准,对现有道路安全状况进行全面评估,重点针对隧道、桥梁、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路面积水等事故易发多发路段,全面梳理路面风险点段。要逐步完善和更新改造路面风险点段的警示标志、路面标线、中央隔离设施、防护栏和防撞墙等道路安全防护设施,最大限度消除路面安全隐患,提高道路安全防护水平;要不断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公安、交通、建设、安监部门要组织开展2012年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实施省、市、县三级政府挂牌督办,制定隐患治理工作方案,落实整治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治期限,进一步细化分工、加快进度、提升隐患整治效果。
四、狠抓源头管理,扎实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根据《甘肃省“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方案》(甘交运〔2012〕24号)要求,深入扎实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根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全面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加强对各种客运车辆尤其是旅游包车和长途夜行车辆、校车和重中型货运车辆运营的安全监管,督促运输企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动态监控系统,建立和完善企业卫星定位动态监控平台和有关工作制度。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利用已建成的行业监管平台,加强对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尽快实现与公安、安监部门共享车辆动态监控信息。要督促运输企业提高对车辆技术性能的日常检查频率,确保车辆技术性能良好。要研究加强旅游包车客运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旅游包车运营行为和路线,以旅游车辆车籍地为核心,严格审批旅游路线,严禁发放加盖公章的空白包车牌证,严禁擅自变更旅游行驶路线。当前,各地要对辖区内所有旅游客运企业、车辆和驾驶人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整顿,重点检查企业、车辆和驾驶人的资质,包车牌证的发放,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和使用情况。对安全隐患突出的客运包车,要立即责令整改;对不符合资质要求和法定条件的,要依法撤销相应许可证照。
五、加强安全教育,提高驾驶人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驾驶人安全管理,加强驾驶人队伍建设,推进驾驶人素质教育工程,重点突出对驾驶人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的教育培训,以及对恶劣天气、复杂道路驾驶常识、紧急避险等方面的教育,不断提高其安全道德、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努力培育养驾驶人自觉守法、遵章守纪、按章办事、不徇私利、不枉良知的良好品格和技术水平、应急能力,切实做到依法营运和理性行车、规范行车、安全行车。相关部门要严格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规范客货运驾驶人职业准入、实现营运驾驶人信息共享、建立客货运驾驶人退出机制,督促运输企业严格客货运驾驶员聘用和管理,对新聘用大中型客货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安全驾驶记录进行审查,不得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件、3年内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的驾驶人。
六、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查处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对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确保事故按期结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要研究建立事故整改措施落实督办制度,加强对每一起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