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省脱毒马铃薯种薯生产基地开展田间检验的通知(黔农办法【2012】177号)

发布日期:2012-06-07    浏览次数:2

各市(州)农业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脱毒马铃薯种薯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脱毒种薯质量,我委决定对全省重点脱毒马铃薯种薯生产基地开展田间田间检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的对象全省脱毒马铃薯种薯生产单位。

  二、 检查内容

  (一)生产单位是否获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品种、地点等是否与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相符;

  (二)种薯生产基地条件是否符合质量控制的要求(前茬、隔离条件、海拔高度等)

  (三)是否制定种薯生产质量保证措施和生产技术规程,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生产技术规程;

  (四)上一级种薯来源情况及质量情况

  (五)是否建立种子生产档案,有无详细、具体的质量管理与控制活动等记录;

  (六)种薯生产田间管理(包括去杂、去劣等情况)是否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要求;

  (七)品种纯度以及各类病害发生比率。

  三、工作分工

  此次检查由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具体组织实施。检查区域为:毕节地区、六盘水市主要的原原种、原种生产基地。检查组成员由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其余种薯生产基地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市(州)种子管理站负责组织检查。

  四、检查时间

  2012年7月1日至7月31日。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农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马铃薯种薯生产田间检验实施方案》的要求抽派田间检验员开展好田间检验,认真填写附表1、附表2的内容,并将检查情况于2012年8月10日前报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

  (二)各生产单位要认真做好自查,并向检查组提供以下材料:种子生产许可证、基地分布图、种薯生产档案、上一级种薯来源的依据、生产技术规程及质量保证措施等;

  (三)原原种、原种生产100%检查,一、二级种薯抽查面积不少于30%。

  六、结果处理

  此次检查结果由省农委统一通报,并作为种薯质量定级的依据之一。对于达不到脱毒种薯质量田间表现要求的田块,要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能作为脱毒种薯销售和使用。

  联系人:杨恩琼

  附件:1、2011-2012年度脱毒马铃薯种薯生产田间检查记载表

  2、种薯生产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二O一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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