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青海省电煤生产经营情况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6-08    浏览次数:1

青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华电大通发电有限公司、青海宁北铝电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煤炭市场秩序,稳定发电用煤(以下简称“电煤)价格,并能及时反映我省电煤价格变化情况,以适应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工作需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发电用煤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电[2011]299号)要求,特制定我省电煤生产经营情况监测报告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本制度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青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华电大通发电有限公司、青海宁北铝电有限公司。详细价格监测品种见附表。

  二、表中数据均为含税价,计算价格时采用加权平均法。

  三、煤炭生产环节由青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填报。发电环节由华电大通发电有限公司、青海宁北铝电有限公司填报。

  四、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于每月30日上报当月价格,如遇节假日可顺延上报。

  五、为保证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实效性,监测数据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上报我委价格监测处。邮箱:jgyjs@qhei.gov.cn。传真:0971-6304718。联系人:刘琳。

  六、本制度自2012年3月30日起执行。

  附件:青海省电煤价格监测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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