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度国外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07    浏览次数:1

渝知发〔2015〕44号

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我市申请人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助推企事业单位“走出去”步伐,经研究,决定开展2015年度国外专利申请资助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
  中央在渝及我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向国外专利申请有多个申请人的,应商定由其中一个具有申报资格的申请人申报;具有申报资格的单位以其法定代表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可以单位名义进行申报。
  二、申报项目
  申报项目是指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向国外专利申请。
  (一)基本条件
  已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处于正常审查程序中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条件;已经正式获得授权,处于专利权维持状态并无权利纠纷等问题。
  凡获得中央财政有关科技研发资金以及地方财政有关资金支持的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二)资助方式
  实行事后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可以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阶段后和正式获得授权后分两次申报资助,也可以在授权后一次性申报资助。完成国家公布阶段的,应自外国国家(地区)公布日起当年或第二年申报资助;正式获得授权的,应自外国国家(地区)授权日起3年内申报资助。
  (三)资助重点
  支持符合重庆市产业发展导向,有助于提升我市产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撑产业结构调整的技术领域。
  支持保护类型与我国发明专利相同的,或获得授权的,或有助于国内申请人构建专利池、获取核心专利技术、参与国际技术标准制定等条件的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
  向中小企业、专利导航试点工程有关单位、知识产权贯标试点单位和达标单位、国家级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和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试点企业倾斜。
  三、申报费用
  每件专利项目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两个阶段的资助总额为每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0万元,并不得超过实际支出。同一申请人当年获得资助的总额不超过50万元。申报费用包括:
  1.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具体为PCT申请在国际阶段缴纳的国际申请费、检索费、传送费、初步审查费、手续费等费用,PCT申请和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申请在外国国家(地区)缴纳的国外审查费、授权登记费、授权后3年的年费等费用(以各国国内法律规定为准);
  2.向专利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
  3.委托第三方检索机构出具的法律状态检索报告所发生的检索费用。
  四、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外专利申请资助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1)。
  (二)《国外专利申请资助申报表》(附件2)。
  (三)申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单位以其法定代表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件3)。向国外专利申请有多个申请人并商定由其中一个符合申报资格的单位进行申报,应提交共同申请人同意其作为申报单位的声明。
  (四)项目证明材料
  1.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阶段的,应提交外国专利审查机构作出的国家公布文本首页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在外国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应提交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授权专利公告首页和授权证书的复印件。通过PCT途径提出的应同时提交PCT申请的国际公布文本首页复印件。
  3.法律状态证明材料
  申报日之前3个月内由第三方检索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法律状态检索报告原件。
  第三方检索机构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专职专利检索人员,拥有定时更新的专利、非专利数据资源,专利数据资源至少且符合专利检索最低文献量标准,具有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的检索服务机构。
  以上材料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五)费用证明材料
  1.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包括代收费用在内的票据复印件,并附加盖专利代理机构公章的费用明细清单。通过PCT途径提出的,国际阶段所发生的官费可以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票据复印件。
  2.第三方检索机构出具的检索费用票据复印件。
上述费用票据复印件每页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六)符合资助重点的有关证明材料,以及市知识产权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审核程序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初审申报材料,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确定资助项目和金额。资助项目和金额在重庆市知识产权局网站(www.cqipo.gov.cn)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印发文件并拨付资助资金。
  六、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请于2015年7月6日至8月7日期间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逾期不予受理。
  (二)有关要求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应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到诚信申报,提供真实材料和相关凭证。凡以虚报、冒领、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资助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资助资金,并取消以后年度的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方检索机构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提供真实有效的检索报告。如发现提供报告不实的,收回检索费用,并取消该机构以后年度出具资助检索报告的资格,并重新审查资助申报项目。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外专利申请资助申报项目汇总表》
    2.《国外专利申请资助申报表》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2015年7月1日

 

  (联系人: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  雷飞宇;联系电话:023-67611607;地址:渝北区新溉大道2号生产力大厦1413室)

 

  附件:1.《国外专利申请资助申报项目汇总表》.doc

     2.《国外专利申请资助申报表》.doc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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