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规范收费行为。重申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外,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杂费、借读费。
二是完善资金管理。各中小学、教育基金会接受的捐赠必须全额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不得隐匿捐赠收入,账外使用捐赠资金。凡有特定使用要求的定向捐赠资金,按捐赠人要求安排落实并及时向捐赠人反馈使用情况;对没有特定使用要求的非定向捐款,全部统筹用于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的内涵建设、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
三是推进均衡发展。鼓励和支持各地通过推广“名校集团化”、“城乡学校共同体”、“乡中心校体制”等模式,加快优质教育资源向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辐射。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力度,新增经费重点向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倾斜。四是扶持民办教育。积极扶持民办教育发展,促进民办学校办出特色和水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教育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