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出台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发布日期:2012-06-11    浏览次数:4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出,要积极营造平等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服务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意见》共分8部分33项内容。

  《意见》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民间投资设立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开公平、便捷高效的准入环境;支持民间投资以多种形式设立市场主体,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鼓励投资者依法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评估作价出资,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自有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落实有关中小企业登记注册费减免的政策规定,减轻企业负担。

  《意见》提出,按照“增加总量、扩大规模、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要求,配合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加大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力度,促进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产业结构调整,提高民间投资质量;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竞争优势的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通过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组建大型企业集团;鼓励民间投资市场主体“走出去”,对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之间、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开展境外投资,需要组建企业的,依法做好登记衔接和服务;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

  《意见》进一步指出,要做好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中的工商登记衔接,鼓励和支持东部地区的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以多种方式向中西部地区投资发展;以参与主办和支持举办经贸洽谈和展览展销活动为契机,为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牵线搭桥,促进东中西部地区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加强经贸交流,实现优势互补、共赢发展。

  《意见》强调,要充分运用工商职能,帮助解决民间投资市场主体融资难题。具体包括:积极开展动产抵押、股权出质登记,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提供高效便利的服务;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市场主体运用商标权出资、商标质押和商标许可等方式,实现商标无形资产的资本化运作;支持公司以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权,以及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破产重整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债权等转为公司股权;支持面向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的金融服务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为在民间投资领域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强指导,鼓励民间投资市场主体提高商标注册、运用、保护、管理能力;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商业信誉,加大对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力度;引导和鼓励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涉农新兴产业,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进一步完善商标确权机制,提高审查审理效能;切实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扶持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培育自主品牌。

  《意见》要求加强对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的指导、宣传和培训,有效支持和帮助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利用自有品牌开拓国际市场;建立健全海外商标维权机制,畅通海外维权投诉和救助渠道;加强商标国际注册统计工作。

  为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对广告产业的提升作用,《意见》提出,要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广告业;支持广告业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参与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到中西部地区拓展市场,参与广告科技研发,发挥民间资本在推动广告资源合理配置,培育广告产业链和广告产业集群,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快广告业技术创新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广告业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外向发展,融入国际产业链条。

  此外,《意见》要求工商部门和各级个私协会、广告协会、商标协会共同努力,加强对民间投资的市场监管和规范,不断提升对民间投资的综合服务水平。(摘自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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