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闲置用地的处置力度不断加大,囤地者将付出更大成本。杜绝或减少因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是问题的核心,新规对“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进行了明确界定。
国土资源部6月7日发布经修订通过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对闲置土地进行了明确界定,即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该办法同时规定,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该办法的发布表明,我国对闲置用地的处置力度不断加大,囤地者将付出更大的成本。不管是土地闲置一年征收20%土地闲置费,还是土地闲置两年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都应算是重拳出击。
1999年4月,我国颁布施行《闲置土地管理办法》,至今已有13年。2011年底,《闲置土地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布,6月7日正式发布修订后的办法,目的在于以更严厉和细化的处置手段遏制土地闲置。专家表示,新政策的关键在于执行问题,尤其是如何保证土地闲置费不会因各种原因难以征收。
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5月底,全国共上报闲置土地宗数2815宗,面积16.95万亩。其中,因毛地出让拆迁难、调整规划等政府和客观原因造成闲置的约占六成以上。因此,杜绝或减少因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是问题的核心。
该办法规定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的土地闲置包括: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等。
办法同时规定,对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可采用的以下办法:最长延长动工开发期限一年;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专家表示,我国因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占比较大,很多就是因拆迁难、规划变更等原因引起。如对此表述过于空泛,容易引起一些囤地者规避处罚。同时,这类土地较多,如果预留较多空间,容易导致政策难以达到实际效果。(摘自2012年6月8日《经济日报》第7版 记者黄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