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综述——营业税(二)

发布日期:2012-06-12    浏览次数:1

  1.对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中规定,对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但对托儿所、幼儿园超过规定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在免税范围。

  2.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中规定,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但对于提供教育劳务,超过规定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对于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不予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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