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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29    浏览次数: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12月15日,公安部专门召开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视频会议,对开展校车驾驶人、校车安全状况、行驶路线、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排查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作出部署。为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学生上下学交通情况专题家访。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中小学及幼儿园,下同)要组织教师对学生(儿童,下同)上下学交通情况进行专题家访,了解学生上下学交通需求,掌握本校学生上下学所乘车辆车况、行驶路线、家校距离等有关情况。对于家访过程中发现的学生乘坐农用车、拼装车、报废车以及家长租用社会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等情况,要迅速进行劝阻并向当地公安交管部门报告。要通过召开家长会和家访等多种形式,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提醒广大家长不要租用非法营运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发现非法营运车辆接送学生的,要及时向学校、教育部门以及公安交管部门提供信息。

  二、摸排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隐患。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配合公安部门对校车驾驶人开展逐一审查,坚决清退由学校聘用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校车驾驶人,特别是对无证驾驶、准驾车型与校车不符,以及不具备相应车型3年以上驾驶经历的,一律禁止驾驶校车。要配合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对学生接送车辆行驶路线及沿途道路进行一次深入排查,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要及时调整行车路线。对于学校自有的学生接送车辆,要检查安全台账、随车照管、清点人数等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三、努力推动校车安全源头性问题的解决。目前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制定的《校车安全条例》已经正式在网上征求意见,各地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广泛动员、群策群力、集思广益,组织教育系统有关人员深入研究《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有关条文,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修改意见,按照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要求及时反馈。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修改意见汇总后于12月26日前报我部。各地教育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地做好校车工作,标本兼治,规范校车安全管理,降低校车运营的安全风险。

  四、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充分利用教育部组织编写的《学生安全乘车须知》和公安部组织编写的《儿童交通安全知识手册》等资源(可在教育部门户网站下载),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普遍开展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不乘坐农用车、超载车和非法运营车。各地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实施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等活动,呼吁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司机关心支持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努力营造关爱学生、礼让校车、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联  系  人:杨晓春

  联系电话:010-66097791,66097809(传真)

  电子邮箱:xiaoguanchu@moe.edu.cn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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