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贵阳航空口岸国际及地区航线航班管理程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6-12    浏览次数:4

黔口岸字〔 201 2 〕 17 号

贵阳航空口岸 各联检 单位 ,省机场集团公司,各有关国际(地区)执飞航空公司、代理公司,包机人(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贵阳航空口岸国际及地区航线管理工作,提高口岸综合管理水平和查验服务质量,确保出入贵阳航空口岸的国际及地区航班正常有序运行,根据《贵阳航空口岸管理暂行办法》,将贵阳航空口岸国际(地区)航线航班有关工作程序 规范 如下:

  一、 凡新开国际航线(含定期包机)的航空公司,应在首航之日的前20个工作日向贵州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以下简称口岸办)提交开通国际(地区)航线的相关请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管理局的有关批复,并进行业务洽谈。

  二、 在首航之日的前10个工作日,由口岸办组织口岸各相关单位召开保障协调会。会议主要是执机航空公司介绍航线航班的有关情况,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联检单位提供备案资料,咨询口岸各联检单位的意见。

  三、 保障协调会就开通航线航班事宜达成共识后,口岸办根据航空公司及机场指挥中心的航班计划,及时将航班情况通知各联检单位。

  四、 停航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进行复航的航空公司对复航的航线按照上述二、三条执行。

  五、 新开通经停(虚拟航线)的国际(地区)航线航班参照一、二、三条执行,并在保障协调会上和联检单位约定并协同经停机场的联检单位签订备忘录,从而保障航班的正常飞行。

  六、 国际(地区)公务机、临时性包机等航班由口岸办根据航空公司(或代办公司)及机场指挥中心的航班计划,及时将航班情况通知各联检单位。

  七、 备降航班由机场指挥中心与各联检单位联系及时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并报口岸办备案。

  八、 上述规定由贵州省口岸工作例会讨论通过,望各有关单位共同遵守,若违反此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口岸办和各联检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 以上内容由口岸办负责解释。

  十、 此管理 程序 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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