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综述——消费税(二)

发布日期:2012-06-12    浏览次数:4

  1.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98号)中规定,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2.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中规定,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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