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按照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工作部署,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水建管〔2012〕246号),部署开展水利系统的专项清理工作。
本次专项清理的范围为2011年以来新开工、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清理内容是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个人或者有资质证书的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利用其他企业的资质及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通过出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其他方式,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认定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的行为。
本次专项清理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和业务归口管理的原则进行分工,各负其责。水利部(包括流域机构)负责部直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清理工作,对地方专项清理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直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清理工作,部署、督查指导本地区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清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具体负责所管项目的专项清理工作。水利部有关司局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管理业务领域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清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
本次专项清理工作分三个步骤进行:一是研究部署阶段。各流域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自身的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进行动员部署。二是排查整改阶段。6月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做好整改纠正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各牵头单位、各流域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6月20日前将所涉及的项目清单按附件表格形式报水利部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9月底前报阶段性工作情况。三是重点抽查阶段。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抽查督导工作。水利部工程治理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对部直属项目和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清理工作进行重点抽查。
通知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行政执法,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完善管理制度,着力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维护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秩序,促进水利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摘自中央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