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6-12    浏览次数:1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陕西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陕西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和《陕西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报批、审查和批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审查要求

  第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审查依据:

  (一)党和国家、省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区域规划。

  (四)当地经济、社会和自然状况、发展条件。

  第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审查主要内容:

  (一)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是否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以及电力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二)城市性质、空间布局、发展目标、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功能分区、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水资源条件和环境保护等规划内容是否定位明确,符合当地实际。

  (三)是否达到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其他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

  (四)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第五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必须首先制订规划纲要,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完成后,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省规委会专家进行纲要审查,按审查重点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各市政府应按专家组的审查意见,进一步对城市总体规划纲要进行修改完善。

  第六条  各城市需要修改总体规划的,应按照《陕西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要求,由各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要求修改规划的请示,原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作为附件一并上报省政府。

  经省政府审查同意后,各城市人民政府方可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上报省政府审批,应附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文本、说明书、图纸)、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意见等材料。

  第三章  审查程序与时限

  第八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

  第九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省政府转办意见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同时将有关材料送省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各成员单位应在2周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逾期按无意见处理。

  第十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各成员单位意见并及时反馈给各市政府。各市政府应在3周内将经修改的城市总体规划和修改情况说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组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技术审查,各市政府应在3周内按专家组意见的要求将经修改的城市总体规划和修改情况说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按照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意见修改完成后,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请省政府召开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各市政府根据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意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完善,2周内将最终城市总体规划成果上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最终城市总体规划成果和审查意见一并上报省政府批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审批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城总体规划省级技术审查按照《关于做好县域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省级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陕建函〔2009〕413号)要求施行。

  第十七条  经省政府批准的各设区市的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4日起施行,至2017年  5月13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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