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省级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资质认可意见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2-06-13    浏览次数:4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贵厅关于《征求省级资产管理公司资质认可意见的函》(银监办函〔2012〕22号)收悉,我们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了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现提出关于省级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资质认可条件,供参考。

  1省级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亿元(含)以上;

  2省级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3省级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具有不良资产处置的专业管理团队,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

  4省级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具有完备的不良资产处置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

  5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控股)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6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此函复。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张 锐   电话:029—8729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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