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动员教练员在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上获得优异成绩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6-13    浏览次数:1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运动员教练员在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上获得优异成绩的奖励办法》已经2012年第5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陕西省运动员教练员在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上获得优异成绩的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省运动员、教练员为省争光、为国争光的热情,加快建设西部体育强省步伐,进一步提升我省竞技体育综合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为在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上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以及获金牌训练单位和相关有功人员。

第二章  运动员的奖励

  第三条  单项奖励标准:

  1奥运会:每获得1枚金牌奖励60万元、每获得1枚银牌奖励30万元、每获得1枚铜牌奖励20万元、每获得1个第四名奖励8万元、每获得1个第五名奖励6万元、每获得1个第六名奖励4万元、每获得1个第七名奖励3万元、每获得1个第八名奖励2万元。

  2亚运会:每获得1枚金牌奖励10万元、每获得1枚银牌奖励2万元、每获得1枚铜牌奖励1万元、每获得1个第四名奖励0.9万元、每获得1个第五名奖励0.8万元、每获得1个第六名奖励0.7万元、每获得1个第七名奖励0.6万元、每获得1个第八名奖励0.5万元。

  3全运会:每获得1枚金牌奖励40万元、每获得1枚银牌奖励20万元、每获得1枚铜牌奖励10万元、每获得1个第四名奖励5万元、每获得1个第五名奖励4万元、每获得1个第六名奖励3万元、每获得1个第七名奖励2万元、每获得1个第八名奖励1万元。

  奥运会前八名成绩,计入全运会陕西代表团成绩的,对照全运会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条  团体项目获得前八名成绩的主力运动员的奖励与单项奖励标准相同,非主力运动员的奖励按照主力运动员奖励标准的30%予以奖励。

  第五条  集体项目获得前八名成绩的主力运动员的奖励与单项奖励标准相同,非主力运动员的奖励按照主力运动员奖励标准的30%予以奖励。

第三章  教练员的奖励

  第六条  单项目主教练员的奖励,与获奖运动员的奖励标准相同,其奖金根据获奖运动员的人数累加计算。

  第七条  团体(集体)项目主教练员的奖励,与主力运动员的奖励标准相同,助理教练员的奖励按照主教练员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

第四章  训练单位的奖励

  第八条  对奥运会、全运会获得金牌的运动员所在训练单位,分别按照每获得1枚金牌奖励20万元、1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

第五章  相关有功人员的奖励

  第九条  相关有功人员指领队、队医、科研人员及辅助训练人员。

  第十条  相关有功人员的奖励按照运动员获奖金总数的40%予以奖励。

第六章  荣誉奖

  第十一条  省政府对获得奥运会、全运会金牌的运动员和教练员予以通报表彰,分别授予“陕西省优秀运动员”、“陕西省优秀教练员”称号;对获得奥运会、全运会金牌运动员的所在训练单位和作出重要贡献的相关工作人员予以通报表彰,分别授予陕西省“奥运会突出贡献单位”、“全运会突出贡献单位”、“奥运会优秀工作者”、“全运会优秀工作者”称号;对获得奥运会、全运会金牌的运动员输送地予以通报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获奖运动员、教练员、相关有功人员及单位的奖励,由省体育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提出具体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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