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及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成委发〔2014〕5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形成投资主体自主决策、政府调控有力有效、融资方式丰富多元、投资服务高质高效、市场环境公平开放的投融资体制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发布成都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进一步缩小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范围。凡是企业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投资事项,原则上取消审批核准。
二、精减下放投资审批事项
凡国家和省、市未明确要求必须由市级审批核准的投资事项,按照隶属原则,应进一步下放到区(市)县核准,土地、规划、环评、节能等前置要件审批核准权限同步下放。备案类项目原则上进行属地化管理,由项目所在区(市)县办理。取消省政府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投资审批事项。
三、改进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方式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不再审查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等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内容。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审批手续,一律放在核准后、开工前完成。备案类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不得设置前置条件进行变相审批或核准。探索备案项目试行业主承诺制和失信黑名单制,加快推行网上备案。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四、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社会投资有关政策精神,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建立公开、公平市场准入条件,依法平等开放投资领域,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尤其是民间资本投资进入交通、能源、金融、市政基础设施、医疗、教育、文化、养老、旅游、体育健身、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棚户区改造、生态环保、农林水利等行业及领域。
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合理运用价格机制,鼓励项目投融资模式多元化,根据投资项目经营性差异,区别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建设—移交(BT)、建设—租赁—转让(BLT)、融资租赁、政府补贴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投资建设或运营。
五、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以深化国资改革带动国企改革为着力点,以推进开放性市场化重组为途径,积极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引导民间资金采取产权转让、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进一步优化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机制,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推动国有资本管理由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
六、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健全政府投资决策机制,加强项目前期研究论证,重点对重大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及标准的适度性、投资匡算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和论证;借助各领域专家和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力量参与决策咨询;建立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重大项目决策前以适当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
遵循举债有范、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及政府财力等因素,统筹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实行预算管理,并将其作为项目审批、资金安排依据。加强对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的统筹和监管。强化项目投资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在设计、招标及结算审计等环节实行概算限额管理。逐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失误、违规实施、监管不力等行为,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七、创新投资服务机制
优化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流程,实现审批事项标准化、信息化、规范化,提高政府政务中心直办率。总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作为项目建设依据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可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多元化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未绝对控股或未占主导地位的,按照企业投资项目立项。
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为指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以区域规划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规划等规划为依据,强化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对投资项目的指导和约束。
建筑项目规划的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及公建配套项目方案审查在政府政务中心直接办理。建立节能评估和审查目录管理制度,对绿化、市政道路、输水管网、可再生能源、输配电网和住宅类等低能耗项目或者部分零能耗项目,可简化节能评估和审查手续。实行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优化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流程,探索环评登记表备案管理。试行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制度。实行建筑项目分段核发施工许可制度。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民间资本投资非营利性的项目,可按照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八、大力拓展融资方式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PPP、BOT等多元化方式融资建设,拓展政府融资渠道。支持市级投融资平台与政策性金融机构开展新型城镇化、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方面融资合作。推行财政资金“拨改投”、“补改投”,采用股权投资方式参与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各类基金设立。探索预算资金、政策性贷款等财政性资金通过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财政补贴等多种方式,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建设。
创新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优质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企业债券等方式融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支持产权、股权、金融资产、大宗商品等区域性要素交易市场发展,鼓励各类企业在区域性要素交易市场开展股权交易、发行私募债。
积极发展社区金融、村镇银行,加快推进民营银行筹建,支持我市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上市。加强市场监管,规范有序发展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重点培育为中小企业、“三农”提供融资担保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拓宽融资渠道。加快发展商业保理、融资租赁、资产管理、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金融业态。
九、加强信息公开及统计监测
建立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及产权交易市场等相关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投融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项目、融资需求、行业动态等方面信息,合理引导社会投融资活动。进一步完善投资统计制度,建立投资数据统计监测、分析评价和风险预警工作体系,加强投资运行分析,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存量、运行态势和风险监测,促进投资结构优化和效益提升。
十、规范发展中介服务市场
加快投资中介机构市场化改革,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大力培育投资中介机构,支持其为投资主体提供法律、政策、工程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中介市场行业自律,完善中介机构执业服务信息查询机制,加强投资中介监管。
十一、完善制度体系建设
按照公平、法治的精神,进一步清理和废止不利于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成都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等规定。
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对于加快我市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投资环境,推进全局性改革具有重要作用。各区(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尽快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工作方案,启动相关工作。市改革办、市发改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加快推进。
此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