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融资性担保机构验资资金监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07    浏览次数:6

  各市、州工信委,省直担保机构,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各市、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各市、州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新设或增资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验资资金的监督管理,防范虚假验资、抽逃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协议银行验资制度

  经我委认真研究,确定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作为我省担保机构验资的协议银行(以下简称“协议银行”),协议银行按照监管要求承办全省担保机构验资资金的监管工作,并向省市工信委提供查询服务。

  担保机构验资必须选择协议银行辖内开办对公业务的网点开立验资临时账户,接受监管。

  二、监管方式及验资流程

  (一)验资开户。担保机构验资包括新设验资和增资验资两种,均需在协议银行营业机构开立验资临时账户。

  1、新设验资时,担保机构股东向协议银行提交:担保机构全体股东同意省市工信委对其验资账户进行查询的授权书(见附件)、“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担保机构是企业法人的,还需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担保机构是事业法人的,还需提交事业法人归口管理部门核发的登记证明。

  2、增资验资时,担保机构须向协议银行提交:担保机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担保机构同意省市工信委对其验资临时账户进行查询的授权书(见附件)、“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3、协议银行营业机构受理后建立客户基本信息,开立“人民币验资临时账户”,并将开立的验资临时账户状态设置为“只收不付”。

  (二)缴存验资资金。股东将货币出资的注册资本金存入验资临时账户,协议银行营业机构审查资金是否来源于担保机构股东账户(不得由第三方代垫资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出资的金额为相关机构出具“验资询证函”。

  (三)办理营业执照。担保机构持省工信委颁发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复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在登记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之前,协议银行及其验资临时账户所在营业机构要实时监控担保机构验资临时账户的资金,严禁支取。

  (四)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对于新设担保机构,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办理、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信用代码证》,持上述证照和营业执照、机构印章等资料到人民银行办理《开户许可证》、开设基本存款账户。

  (五)验资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新设担保机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后,协议银行营业机构依据人民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将验资资金从验资临时账户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增资担保机构在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完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后,协议银行营业机构依据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将验资资金从验资临时账户转入基本存款账户。

  (六)验资资金退还。担保机构设立或增资未被核准同意等情形,经省工信委同意,方可向银行申请注销验资临时账户并退回缴存验资资金,协议银行营业机构按出资的原路径退还机构投资人。

  三、监管部门查询方式

  合作初期,担保机构开立验资临时账户的协议银行营业机构,凭省市工信委开具的介绍信(盖公章)向其提供验资临时账户资金流水明细及余额信息查询(盖营业机构业务章);从2013年8月1日开始,协议银行开发的专门用于监控担保机构验资资金的网上在线查询系统正式投入运行,省市工信委利用协议银行在本单位设置的查询端,查询辖内担保机构验资临时账户资金流水明细及余额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工信部门和协议银行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实时掌握担保机构验资临时账户的资金流水明细及余额信息,对不在协议银行开立验资临时账户进行验资或抽逃验资资金的担保机构,市(州)工信委不予上报。

  (二)我省担保机构设立、增资过程中,凡涉及验资事宜的均以此通知相关要求为准。

  (三)为降低成本,建议各市(州)工信委先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待担保机构资料审核合格后,再到协议银行进行验资,缩短资金占用时间。

  (四)各级工信部门、协议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凡参与虚假验资或知情放任的,一经发现,由主管单位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此通知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完成验资的担保机构,按照“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申报工作指引》的通知”(甘工信发〔2012〕365号)文件精神执行。

  附件:担保机构验资账户查询授权书

  点击下载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

  2013年4月24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