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就《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2-06-13    浏览次数:4

  为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及对外开放的需要,财政部对政府采购品目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印发了《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财库[2012]56号,以下简称《目录》)。日前,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目录》相关问题回答了《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修订《目录》?

  答:原《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库[2000]10号)于2000年印发实施,为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政府采购实施范围的不断扩大和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原有的品目分类范围不全、分类口径较粗、与财政相关业务基础分类和国际通用规范不衔接等问题,已越来越不适应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发展与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工作要求,迫切需要对品目进行修订。

  问:《目录》修订的原则、依据和意义是什么?

  答:根据当前实际情况,此次《目录》修订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深化改革、应对谈判,充分利用国内外相关分类标准,结合政府采购改革实践与发展方向,努力建立一套满足国内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对外市场开放、全国统一且可扩展、操作方便适用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体系。

  《目录》修订主要依据我国GB/T14885-2010《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7635-200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2010年),参考了联合国《主要产品分类》(CPC)、世界贸易组织GNS/W/120《服务部门分类清单》以及其他行业标准。

  《目录》修订重点做好与相关国家标准和国际通用规范、与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与财政管理业务基础分类体系以及与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等4个方面的衔接工作,对于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科学管理、指导政府采购工作开展、积极应对GPA谈判、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新修订的《目录》有哪些特点?

  答:新修订的《目录》按货物、工程、服务3大类划分为54个二级分类,344个三级分类,最多到六级分类。《目录》分类体系比较完整,具有品目覆盖范围广、操作适应性强、分类属性统一且可扩展等特点。

  一是品目范围与相关国家标准和国际通用规范充分衔接,涵盖了中央、地方目前已实施采购或未来一段时期涉及采购的所有货物、工程和服务。货物类品目主要包括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图书和档案,家具用具,被服装具,纸、纸制品及印刷品,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建筑建材,医药品,农林牧渔业产品等20个二级分类,基本涵盖了联合国《主要产品分类》(CPC)中可运输产品的大部分分类,但在具体分类方式上不一致。工程类品目主要包括建筑物施工、构筑物施工、工程准备、预制构件组装和装配、专业施工、建筑安装、装修工程、修缮工程等10个二级分类,分类框架基本与联合国《主要产品分类》(CPC)一致。服务类品目主要包括信息技术服务、租赁服务(不带操作员)、维修和保养服务、会议和会展服务、商务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工程咨询管理服务、公共设施管理服务、教育服务、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等24个二级分类,基本与世界贸易组织GNS/W/120《服务部门分类清单》分类相对应。

  二是品目级次和说明主要根据目前政府采购管理实际情况确定。在品目级次上:货物类品目一般保持级次为4级,对于经常采购的通用设备、家具用具、办公消耗物品及类似物品、建筑建材等品目,级次细化、扩充到了5级或者6级;工程类品目主要结合管理实际设置级次,如建筑安装工程细化到了5级,而预制构件组装和装配、专业施工等则按用途分到3级或者4级;服务类品目主要根据目前工作开展情况设置级次和顺序,如将信息技术服务分到4级,说明中的内容需要时即可细化为5级,经常采购或采购量较大的品目顺序靠前,可能较少采购的品目则排序靠后。在品目说明上:尽量采用相关国内标准和国际通用规范的定义,同时参考了政府采购实践和行业发展趋势,例如新整理的计算机设备及软件、修缮工程、信息技术服务以及工程咨询管理服务等类别,借鉴了相关行业标准的定义和说明,与相关行业发展相适应,以便于更好地操作执行。

  三是品目按同一属性分类并可在现有分类体系下扩展。同一类别的品目尽量按相同属性分类,保证各个层次的品目不交叉、不重复。货物部分主要根据产品的最终形态和固有性质分类,工程部分主要根据施工工序分类,服务部分主要根据服务内容和服务方法分类。品目分类的扩展性强,二级及其以下级次都预留了扩展空间,使用时可根据管理需要,新增品目分类或者直接在已有品目分类下细化、扩展。

  问:《目录》的运用主要在哪些方面?

  答:《目录》的运用、推广是我们下一步的工作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在集中采购目录制定方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将直接根据《目录》的有关分类制定。

  二是在政府采购管理业务方面,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填报以及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等,均要按《目录》分类进行规范。

  三是在政府采购交易业务方面,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等有关货物、工程及服务的内容,要按《目录》分类逐步实现标准化。

  四是在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制定方面,要按《目录》分类进行相应调整。

  五是在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方面,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和全国共享基础数据库的数据分类应以《目录》分类为基础,形成统一规范的政府采购基础数据体系。

  问:《目录》使用中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以及采购代理机构等单位在使用《目录》时,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为便于新旧品目的衔接运用,此次随《目录》一同下发了《政府采购品目对照表》,相关单位可对照执行。

  二是有关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增加、扩展相关品目,但要将有关意见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便于在《目录》修订时统一考虑。

  三是此次印发的《目录》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结束后,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目录》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正式发布相关分类标准。(摘自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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