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发布本地及外来人员均可申请公租房

发布日期:2012-06-13    浏览次数:4

  住房城乡建设部12日公布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予以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的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就申请条件进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根据这个办法,本地及外来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针对人们普遍关注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合同租金数额,《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并定期调整。同时为稳定租赁关系,保护承租人利益,签订租赁合同时,当事人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约定每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数额。考虑到一些低收入承租户支付租金存在一定困难,当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制定的标准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除了使确应得到保障的居民住进保障房之外,完善的退出机制也是确保保障房公平分配的一个重要方面。《办法》区分情况规定了3种退出机制:一是有相关违规行为的。包括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是拖欠租金的。《办法》规定,承租人累计拖欠6个月租金、未按规定申请续租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三是承租人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即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为有效防范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出现贪污腐败现象,《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在《办法》的多个条文中都规定有举报、纠错措施。

  对于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办法》明确,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法》对于承租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也明确了相关处罚规定。(摘自2012年6月13日《经济日报》第5版 记者亢舒)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