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开展2012红盾护农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农资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1-01    浏览次数:1

关于继续开展2012红盾护农

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农资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要求和部署,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不断深化红盾护农行动效能建设,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努力服务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积极促进党中央、国务院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现就进一步开展“2012红盾护农 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农资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增强责任意识和履职意识,充分认识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对于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三农”工作,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全国工作的重中之重,强农惠农富农的政策力度不断加大,农业和农村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对农业农村发展的冲击不断显现,做好“三农”工作的任务更加艰巨。提升农资质量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是实现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重要保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把扎实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作为积极支持“三农”发展的有力措施,作为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促进农民增收的具体行动,认真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依法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在红盾护农工作中做到“五个更加”,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用上“放心农资”,为我国粮食生产、农民增收和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物质基础,为农村发展、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作出积极贡献。

  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红盾护农行动组织领导,成立由“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红盾护农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制订、部署、安排全年工作计划,市场规范管理机构要与消保、广告、竞争执法、市场主体登记、商标等机构密切协调配合,层层落实责任,充实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全面加强红盾护农效能建设,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积极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

  各地要根据农时季节,认真组织开展“春季打假百日行动”和“肥料打假专项行动”等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努力保障农业生产顺利进行。专项行动中,要继续突出重点地区、重点品种、重要农时和重大案件,围绕爱农护农帮农工作,严厉打击坑农损农害农行为。

  一是要认真规范农资经营主体资格。种子经营者必须取得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经营许可后方可办理核准登记;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或地方规章对禁限用高毒农药经营的规定,对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类农药的经营者,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才办理核准登记;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必须符合总局《农资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各地要结合年检、验照等工作,加强对农资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农资的违法行为。

  二是要认真规范农资经营行为。要依法查处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有效含量不足等假冒伪劣农资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虚假标识、标识不清、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傍名牌”、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各地要重点检查农资市场、农资经营者建立和执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销售凭证等制度的情况,对制度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的农资经营者,要按照《农资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严厉查处。

  三是要严厉查处大要案件。各地要加强对农资案件的督查、指导,建立案件查处快速反应机制,依法快速、从严查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农业生产受害面大的假冒伪劣农资案件,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案值5万元以上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的违法农资案件,必须及时报告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依法履行职责,积极稳妥地做好农资市场质量监测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种子法》等法律、法规和总局“三定”方案的规定,以农民群众投诉突出的、市场巡查发现的、新闻媒体披露的、进货渠道不明的、信誉差的农资商品和经营者为重点,扎实开展流通环节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对监测结果不合格的,要依法严厉查处。要加强农资商品监测结果共享,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避免重复抽检。要注重发挥农业、质检等部门的检测手段和专业技术优势,把检测结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提高监管效能。要根据质量监测结果、部门间信息通报等情况,及时发布市场监管预警,避免农民群众受骗上当。

  各地要不断探索建立不合格农资商品下架、退市制度,认真研究和加强对不合格农资退市后处理的监管,指导经营者建立退市处理制度和退市处理台账,坚决把不合格的农资商品清除出市场。

  四、加强行政指导,切实强化农资市场主办者、经营者责任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对市场主体的行政指导,鼓励和引导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加强自律,做到守法、诚信经营。各地要督促农资市场开办者审验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约定经营者责任和义务。要指导农资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购销台账、索证索票等行之有效的制度,认真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详细验明有关质量合格证明和标识,对农资的购进、储存和销售全程规范管理,严把农资质量市场准入关,防止不合格农资商品流入市场。

  各地要依法落实和强化农资市场主办者、农资经营者的流通环节农资商品质量第一责任,对不履行审验义务、未明确告知经营者责任的农资市场开办者,要按照《农资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严厉查处。

  五、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扎实推进农资行业诚信建设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调动和发挥各行业协会在农资市场管理和农资打假活动中的积极作用,积极支持和配合农资行业协会开展创建农资诚信经营者、诚信示范经营者等活动,在职责范围内给予相应的扶持和鼓励政策。要与农资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相结合,建立和完善农资经营者和农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对信誉好、规模大的农资经营主体给予扶持,鼓励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引导农资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牢固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履行质量承诺,提高优质农资市场占有率,鼓励更多的农资经营者争做诚信经营的模范,更好地推动农资经营诚信体系建设。

  六、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农资市场监管合力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加强与农业、质检、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密切联系,加强沟通,齐抓共管,形成农资市场监管合力。要积极配合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管执法和质量监测工作,切实做到执法不越权、监管不缺位;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护农工作联系点要分别于5月10日、11月10日前,书面报送本地区开展“春季打假百日行动”专项行动小结、全年红盾护农行动总结及有关统计数据。农资市场监管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5月,总局将对各地2012红盾护农行动的开展情况组织交叉检查;对2012红盾护农行动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案件,总局将适时进行督查。

  附件:

  1. 春季打假百日行动统计表(略)

  2. 2012年红盾护农行动统计表(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二年一月一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