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4-11-25    浏览次数: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
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义务教育是国民素质提高的起点、人才强国的基点、国家富强和民族振兴的基石,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重要作用。自2007年我省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以来,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普及,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但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不断推进,现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已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新要求,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着力调整教育结构,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逐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教育公平,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完善机制,城乡一体。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新要求,逐步完善城乡一体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二)加大投入,突出重点。优化整合资金,盘活存量,用好增量,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倾斜,统筹解决城市义务教育相关问题,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创新管理,推进改革。大力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实现相关教育经费可携带,增强学生就读学校的可选择性。

(四)分步实施,高效推进。区分城市和农村学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步骤,通过两年时间逐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关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三、主要内容

从2016年起,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统一确定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按国务院规定统一中央与地方经费分担机制,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和省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按我省现行分担机制,由中央与市县(区)按照5∶5比例分担。

(二)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和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按国务院规定,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共同分担,其中,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县改区)为8:2,其他地区为6:4;地方承担部分省与市县(区)分担比例为:农村地区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和加快皖北地区发展政策范围内的县(市、县改区)为8:2,其他地区为6:4。城市地区8个地改市(含县改区)按5:5比例承担,其余8市(含市辖区)由市(含市辖区)承担。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

(三)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按照5:5比例分担。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与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资金要统筹安排。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由市建立,所需经费由学校所属市(区)统筹安排。

(四)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县级人民政府要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制度,教育部门在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倾斜力度。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学籍流动可携带。同时,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相关项目,着力解决农村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四、实施步骤

(一)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2016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学校取暖费补助等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同时,落实中央取消对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奖补政策。

(二)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在继续落实好农村学生“两免一补”和城市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同时,向城市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省财政根据中央财政统一安排,适时提高国家规定课程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

(三)以后年度,根据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适时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政策措施。

同步完善省属高校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体制予以保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经费“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落实主体责任。完善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管理机制。各级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要明确任务清单,发挥职能作用,规范资金拨付流程,确保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二)深化改革,科学布局。各市、县(区)要结合人口流动的规律、趋势和城市发展规划,及时调整完善教育布局,将民办学校纳入本地区教育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加快探索建立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建设并办好寄宿制学校,慎重稳妥撤并乡村学校,努力消除城镇学校“大班额”,保障当地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加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管理。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城乡教师和校长交流机制,健全义务教育治理体系,加强留守儿童教育关爱。

(三)保障投入,强化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经费分担比例足额落实应承担的义务教育资金。要将寄宿制学校运转经费逐步纳入保障范围,加大支持力度,保障日常运转,满足寄宿需要。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责任,规范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县域内公用经费的统筹安排,保障规模较小学校正常运转。加强义务教育学校经费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要规范财务管理,严格公用经费支出范围,强化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推动城乡中小学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有机结合,严控国有资产流失。推行“阳光财务”,提高会计信息化水平,将绩效预算贯穿经费管理使用全过程,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四)信息公开,强化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使用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教育、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以往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9日

信息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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