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2〕99号
关于做好2012年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2012年全区夏粮收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持敞开收购,保护农民利益
(一)坚持敞开收购、敞开直补政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含中储粮新疆分公司各直属库,下同)对农民愿意交售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小麦要坚持敞开收购,做到应收尽收,严禁拒收、限收和停收,严禁压级压价,克扣农民,也不得随意提级提价,扰乱市场秩序。执行按种粮农民(含兵团团场)交售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小麦数量给予每公斤0.2元的财政直补政策。粮食直补资金兑付原则上通过“一卡通”拨付农户,对确因缺乏金融网点而暂不具备“一卡通”发放条件的乡镇,可通过现金形式发放,并及时将补贴发放数据录入中国农民补贴网。
(二)提高小麦最低收购信息参考价格。为切实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稳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治区决定从新粮上市起,提高2012年全区小麦最低收购信息参考价,白小麦(标准级)、红麦、混合麦最低收购信息参考价统一为2.04元/公斤,相邻等级差为0.04元。
二、明确收购任务,加强产销合作
2012年,自治区安排30亿公斤小麦收购指导性计划,按照地方粮食收购企业40%、中储粮新疆分公司60%的比例,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粮食、财政、农发行、中储粮新疆分公司联合下达。各地要结合实际,及时将小麦收购指导性计划层层分解到具体收购库点,明确收购任务,落实收购责任。同时,给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和哈密地区等销区的自治区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在产区下达地方储备小麦轮换收购计划,产区财政部门凭上述地储粮承储企业的收购票据向售粮农民据实兑付直补资金。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鼓励和支持粮食产区、销区开展多种形式的产销合作,扩大合作范围,提升合作水平,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促进市场流通,确保粮食安全。
三、坚持顺价销售,做好收购准备
各地要认真开展辖区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分析,科学研判市场行情,严格执行小麦顺价销售原则,合理把握销售节奏,坚持均衡销售,切实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和稳定粮油价格工作。要做好夏粮收购各项准备工作。一是全面摸清粮食产、购、销、存和市场流通情况,准确把握收购大局;二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粮食收购企业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将中央和自治区的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传达到基层,做到家喻户晓;三是进一步完善粮食收购服务措施,坚持收购政策、质量标准、收购价格公示制度,服务好售粮农民;四是认真做好腾仓并库、空仓消毒、设备检修、器材准备、检化验仪器校对和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及早落实粮食收购贷款和财政直补资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要早做准备,按照信贷政策及时供应收购资金贷款,严防出现打“白条”现象。
四、加强组织领导,保持市场稳定粮食收购关系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全区经济运行,是做好全年粮食流通工作的基础。各地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统一领导,严格执行粮食政策,充分发挥国有主渠道作用,确保夏粮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发改(物价)、工商、粮食、质监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责,积极配合,切实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好夏粮收购秩序,保持市场稳定。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中储粮新疆分公司各直属库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到统一政策、统一步调、统一价格,进一步强化为农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