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中央财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切块资金初步分配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12-06-14    浏览次数:3

关于2012年中央财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

切块资金初步分配意见的公示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24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12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财建〔2012〕169号)规定,经与省畜牧局共同研究决定,现对2012年中央财政切块奖励资金1600万元初步分配意见公示如下:

  一、生猪调出大县入围条件及名单。除已纳入中央财政奖励的49个生猪调出大县外,2008-2010年三年平均生猪出栏量在40万头以上和三年平均人均生猪出栏量在1头以上的县(市、区)纳入奖励范围,全省符合条件的共有12个县(市、区),其中:年均出栏40万头以上的有永城市、虞城县、项城市、郸城县、濮阳县、民权县、偃师市、驿城区、息县等9个县(市);人均生猪出栏量在1头以上的有淇县、源汇区、舞钢市3个县(市、区)。

  二、奖励资金分配。奖励资金由12个县(市、区)平均分配,即每个县(市、区)133万元。剩余4万元奖励生猪出栏较多的永城市。

  公示期:2012年6月14日至6月20日;如有疑问请与省财政厅服务贸易处联系,政策咨询和举报电话:0371-65808991。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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