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工信办〔2011〕54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赔偿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赔偿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本厅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工作质量,预防和减少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厅及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追究过错责任,受害人有权依照本制度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
第三条 本厅及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本厅是赔偿义务机关。
第四条 行政赔偿后,由本厅责令造成过错责任的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五条 本厅及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之一,受害人有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
(一) 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三) 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
(四)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害的其它违法行为。
第六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厅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与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 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赔偿。
第七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第八条 对依法确认有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九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有关的生效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并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记入笔录。交赔偿请求人核对或者向赔偿请求人宣读,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 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 申请的时间。
第十二条 本厅受理机构收到赔偿申请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受理申请表报负责人审批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经领导审批后,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能补证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三条 行政赔偿案件受理后,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已经复议、诉讼确认的除外);
(二)违法行政行为是否直接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四)是否应当赔偿、赔偿的数额、赔偿的具体方式以及对违法行使职权人员如何追偿等。
第十四条 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申请之日起7日内,本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支付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赔偿请求人请求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申请;
(二)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
(三)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赔偿方式:
(一)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解除查封、扣押等。对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予以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或应当返还的财物丢失的,应按损坏或丢失财物的实际价值以货币形式予以赔偿。
(二)对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物,返还款项、财物;若财物已经拍卖或变价处理的,给付拍卖、变价所得的价款。
(三)其他违法行为行政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形式。
第十六条 对赔偿请求人依法予以赔偿后,应当对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七条 行政过错责任的区分按照《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十八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行政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