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贸易获准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

发布日期:2012-06-13    浏览次数:1

  6月11日,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银办函【2012】381号),允许中国境内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

  此前,全国仅有获得出口试点资格的企业可以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在前两批试点过程中六部委共审批了67724家出口试点企业,仍有数十万家企业难以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今年3月,六部委等下发了《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要求各省上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经六部委最终审核确定后,各省进出口企业均可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

  至此,禁止我省出口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政策障碍得到消除,将促进我省对外贸易进一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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