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兽医局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6-14    浏览次数:4

甘肃省兽医局关于加强动物诊疗

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兽医(畜牧兽医)局:

  为了加强对全省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促进动物诊疗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和执业兽医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2〕20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全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扎实推进动物诊疗机构规范化建设。

  动物诊疗是兽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动物诊疗机构是提供兽医社会化服务的主要载体,动物诊疗活动的从业人员是动物疫病防治的重要力量。随着我国畜牧业现代化进程加快,动物诊疗机构在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发挥的作用将越来越大。同时,动物诊疗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是执业兽医队伍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对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推动作用。近年来,动物诊疗机构发展十分迅速,但服务质量和水平良莠不齐,亟待进一步加强管理和规范。全省各级兽医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必须取得当地市、县(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严格兽医从业资格准入,强化动物诊疗活动监管,进一步提升兽医社会化服务水平,稳步推进动物诊疗机构的规范化建设。

  二、加强监管,扎实开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

  (一)开展动物诊疗机构摸底调查。掌握动物诊疗机构情况,是做好规范管理工作的基础。全省各地要将所有从事动物诊断、治疗等经营性活动的机构纳入本次摸底调查范围,全面掌握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的数量、分布、从业人员、设施设备、诊疗活动范围等情况,以及《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情况(调查内容见《动物诊疗机构调查表》附后),并于6月14日前将调查摸底情况报送省兽医局。

  (二)严格动物诊疗机构行政审批。国家对动物诊疗实行许可制度。对于新申办动物诊疗机构的,要严格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向诊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履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对于已经开办但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要责令其限期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逾期未办理或达不到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条件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及时向社会公示动物诊疗机构审批条件、办理程序、兽医从业人员注册和备案等信息。

  (三)强化动物诊疗机构日常监管。全省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加大力度,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经营活动,严肃查处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擅自营业、超出动物诊疗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诊疗活动、不规范使用兽药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动物诊疗机构定期报告诊疗活动制度,明确报告时间,细化报告内容。督促动物诊疗机构做到收费标准公开、监督电话公示、执业兽医信息上墙等,切实规范动物诊疗行为。

  三、强化措施,切实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动物诊疗活动的管理是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的一项行政职能,也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必须依法监管的一项工作内容。全省各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动物诊疗规范化的宣传,对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人员进行不定期的培训,及时讲解有关兽医制度和规定,逐步提高从业人员的技能和业务素质。同时,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并公布动物诊疗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定期对取缔无证行医的黑诊所、查处的非法行医典型案件、吊销的医疗机构和兽医人员证书等情况进行公开曝光,加强社会监督。

  (三)建立机制,巩固成果。全省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动物诊疗活动监管的长效机制。把动物诊疗市场整治工作与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综合执法和规范审批行为等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审批管理与监督衔接机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强化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实现监管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请各地于11月28日前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总结报送省兽医局。

  联 系 人:省兽医局监督处 祁茂铜

  电话/传真:0931-8179097

  附件:动物诊疗机构调查表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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