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农发[2012]105号
各市(州)农业委员会(畜牧兽医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面掌握畜禽养殖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放情况及动物防疫条件现状,进一步强化源头监管,提高全省动物防疫工作水平,保障动物产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省农委决定,对全省规模养殖场等场所开展动物防疫条件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和内容
按照《办法》规定,此次核查对象包括已核发和需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动物隔离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四类场所及不需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专营或兼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重点核查选址、布局、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制度建立等方面是否符合《办法》规定(参照附表1、附表2),是否存在未经发证机关审查同意,擅自变更选址、布局等情况;是否存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情况等。
二、核查方式和时间
本次核查采取县级自查、市(州)级核查、省级抽查的方式进行。核查分三个阶段:一是自查整改阶段(6月10日-7月30日),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所有核查对象进行拉网式自查,督促指导动物防疫条件未达到《办法》要求的企业进行整改,认真填写附表,7月30日前,将自查整改报告及附表报市(州)兽医主管部门;二是核查阶段(8月1日-30日),市(州)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各县自查情况进行核查, 8月30日前,将核查报告和附表上报省农委(防检处,附表只上报电子文档);三是抽查阶段(9月1日-20日)。省农委根据各地核查报告和整改情况组织开展抽查,抽查情况将在全省通报。
三、核查的有关要求
(一)动物防疫条件是健康养殖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动物防疫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强化动物防疫条件监管是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保障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制定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核查工作。要对辖区内的核查对象逐一登记造册,严格按照附表1、附表2逐项检查,认真填写表附表3、附表4和附表5。
(二)对已发证的场,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重新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县级兽医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通报同级商务和工商等有关部门。对未发证的场,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要督促其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进行完善,尽快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选址不符合要求的场按照新场新办法、老场老办法的原则处理。2010年5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选址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场,由发证机关责令场主搬迁,确实难以搬迁的,要认真评估动物防疫风险,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续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继续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要督促场主通过规范布局、强化动物防疫设施设备、完善规章制度等措施,降低动物防疫风险,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2010年5月1日后建成投产,选址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搬迁,已发证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四)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予以处罚,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辖区内动物饲养等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管,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整改,拒不改正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查处。
(六)填表要求。县级兽医主管部门需要填写和上报附表3和附表5,其中附表3要按畜种(猪、牛、羊、禽)分别填写,每个畜种一张表。市(州)要汇总上报附表3、附表4和附表5,其中附表4按畜种(猪、牛、羊、禽)分别汇总,每个畜种一张表。
附 表:1、畜禽养殖场所动物防疫条件核查表
2、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核查表
3、 县畜禽养殖场所动物防疫条件核查汇总表
4、 市(州)畜禽养殖场所动物防疫条件核查汇总表
5、屠宰加工场动物防疫条件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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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