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计划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3-06-21    浏览次数:6

  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精神,发挥土地供应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引导作用,根据国务院、省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控房地产市场、稳定住房价格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昆山实际,对加强经营性用地计划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编制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加强经营性用地的计划供应和时序管理,从而充分发挥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作用,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土地使用价值,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

  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适用于全市各区镇房地产项目及销售比例超过40%的功能性项目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三、编制依据

  1. 依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当年度重点项目及重大服务业项目实施计划。

  2. 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精神。

  3. 依据近几年我市经营性用地供应、建设、存量商品房情况及对今后几年房地产市场需求的基本判断。

  四、编制原则

  1. 总量控制,统一管理。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供需实际和存量土地情况,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拆迁规模情况,严格控制总量,计划供应,统一管理。

  2. 统筹兼顾,有保有压。在供应结构上,要统筹兼顾民生保障和产业升级的需求,重点向普通商品房住房用地倾斜;向城市转型升级中重点功能性项目用地倾斜;向科教研发、文化创意、总部经济等专项服务产业倾斜。

  3. 有序安排,集中出让。在考虑区域位置、竞争程度、市场情况后,有序安排已完成土地收储、拆迁、基础设施配套等前期开发工作的成熟房地产地块集中入市,充分竞争,提升土地价值。

  五、计划编制

  1. 区镇上报年度计划。各区镇每年2月底前,根据前三年经营性用地平均供应量,结合本区镇年度发展要求和未开发的经营性用地数量,拟定当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上报计划需明确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面积、用途、拟出让方式、项目性质、各项前期工作预计完成时间、计划入市时间等。

  2. 部门会办,确定年度供应计划。由国土局会同市发改、规划、环保、住建、监察等部门,根据各区镇前三年经营性用地供应量及未开发面积、经营性用地出让金欠缴情况、商品房开发量、销售量、空置率、上报拟出让地块入市条件等综合因素,提出会办意见,市政府综合各部门会办意见,于3月底前,核定各区镇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总量及具体地块,形成全市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下达各区镇,国土部门按计划执行出让。同时将计划内房地产用地地块向社会公布基础信息。

  六、计划的执行与管理

  1. 严格计划执行。各区镇严格按照下达的计划,根据拟出让地块前期工作完成情况,选择条件成熟地块申报出让预案。发改、规划、住建、环保、国土等部门根据区镇预案,对市场成熟度、地块规划条件、出让方式、出让金付款期限、开发期限、销售约定等地块出让要求提出相关意见,形成出让方案后,由国土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国土部门根据市场情况,每年安排1—2次集中出让。

  2. 强化计划管理。每年7月,各区镇结合上半年的出让情况及房地产市场形势,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对出让计划作一次调整。在计划实施过程中,房地产用地总量不得增加,功能性用地总量可适当增加,但不超过20%。经营性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当年度有效,不结转下年使用。各区镇如有市级以上重大功能性项目且不在年初出让计划中,可单独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3. 加强地块前期开发工作力度。各区镇应切实发挥土地运作中的作用,创新机制,充实力量,加强土地的前期开发力度,确保实现净地供应;科学编制地块规划,合理确定各项建设要求,营造周边环境,做好地块出让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提高土地的开发价值。

  4. 加强地块出让的招商工作。加强对拟出让地块出让前的招商工作,是提高土地出让成功率、实现土地价值的重要手段。各区镇须加强土地招商工作,制定年度招商计划,实现土地出让的有序、高效。

  5. 加强地块出让后的监管和服务工作。已出让地块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出让条件和开发时间要求进行开发建设,相关部门应积极协调地块开发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做好服务工作。同时,各区镇和国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出让金的收缴工作,纪检部门要建立督察机制,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用地履约情况。

  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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