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广西电网公司所属供电局2012年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以下简称预征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止、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广西电网公司所属供电局(梧州供电局除外)预征率为0.5%;从2012年4月1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止,广西电网公司所属供电局(梧州供电局除外)预征率为1.4%。
二、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梧州供电局预征率为3.5%。
三、各市国家税务局要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预征率,维护广西电网公司合法权益。自治区国税局将加强监督管理,定期跟踪预征率执行情况。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