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湖北艺术节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6-15    浏览次数:2

鄂政发〔2012〕47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举办湖北艺术节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文化强省建设,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省政府决定举办湖北艺术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湖北艺术节是省级综合性艺术节,由省政府主办,省文化厅承办。

  二、湖北艺术节的宗旨是贯彻党的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荟萃艺术精品,弘扬民族文化,振奋民族精神,集中检阅一段时期内湖北文化事业取得的新成果。

  三、湖北艺术节与中国艺术节相衔接,每三年举办一届。首届湖北艺术节于2012年10月在武汉举行。

  四、湖北艺术节活动内容主要包括舞台艺术演出、社会文化活动和文化艺术展览等。可邀请部分省外及海外剧节目、展览参加展演。

  五、成立湖北艺术节组委会,领导协调艺术节组织举办工作。组委会主任由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委常委、宣传部长和分管副省长担任,成员由省文化厅等相关部门组成。省文化厅厅长兼任组委会办公室主任。

  六、湖北艺术节举办地点实行申办制,由各市(州)政府提出申请,报艺术节组委会研究确定。

  七、湖北艺术节设突出贡献奖,评选楚天文华奖、楚天群星奖。具体奖项设置和评选奖励办法由省文化厅研究制定。

  八、除“湖北地方戏曲艺术节”外,此前举办的各类全省性的专业文艺展演评比活动不再举办。

  九、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选送精品参加艺术节。同时要开展好经常性的文艺活动,不断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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