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6-15    浏览次数:1

鄂政办发〔2012〕38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

推进全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2012年是中央首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三年试点工作的最后一年,为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环保部与我省签订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协议》,加快推进全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确保顺利完成示范工作目标和任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完成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紧迫感

  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创新农村环保体制机制的重大突破,也是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目前,全省各地项目进展不平衡,部分地区任务依然艰巨,各示范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增强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示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示范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示范工作圆满完成,取得实效。

  二、进一步加大示范工作力度,切实加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

  (一)加大配套资金落实力度。我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配套资金由省与地方共同筹措。省级配套资金按照“性质不变、渠道不乱、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计其功”的原则,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和统筹省级土地出让金、村庄整治专项资金以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等渠道筹措。各示范地方政府和财政、环保、国土、住建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省级配套资金与示范地区及示范项目的落实与对接。要加强地方配套资金保障,进一步完善资金投入机制,通过本级环保专项资金、土地出让金、农民投工投劳等渠道多方积极筹措。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和示范资金的审核与拨付,确保项目建设需要。要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杜绝违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省政府将对各地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作为示范工作目标考核和下步拓展连片整治示范区域的重要依据。

  (二)加大涉农资源整合力度。各示范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统筹规划与协调,充分发挥示范资金的引导、带动和辐射作用,充分整合各种涉农资源。要建立健全各部门联动机制,积极协调发改、财政、环保、国土、住建、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能源等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将示范区域内的涉农项目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村庄进行对接。要突出重点村庄,打造示范亮点,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综合效益,实现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为平台,带动区域环境全方位综合整治的示范辐射效应。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乡(镇)、村积极投入资金,鼓励有条件的村镇自行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三)加大示范项目建设力度。各示范地方政府要全力为示范项目提供服务,切实加强和规范项目建设与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务必按照省政府对示范工程的时间节点要求,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倒排工期,强力推进,实施“日安排、周督查、月总结、季汇报”,确保三年示范项目在2012年11月底前全面完工并达到预期目标。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积极探索示范工作典型模式

  各示范地方政府要因地制宜、积极创新,建立行之有效的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督查、考核、激励机制,要实现环保机构、执法、监管、宣教和科技向乡镇延伸,全面加强农村环保工作。要多方筹措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和农村环保设施长期运行管理的专项资金,建立健全农村环保设施长效运转和管护的体制机制,确保设施正常运行。要强化宣传引导,扩大示范影响,提升群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意识。要按照“出成果、出经验、出特色、出亮点”的工作要求,积极总结先进经验,形成符合我省实际和区域特点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典型模式,积极探索农村环境保护新道路。

  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要进一步加大对示范地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省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加大示范工作的督查考核力度,及时通报相关情况,严格落实奖惩措施,确保我省三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如期完成。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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