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6-18    浏览次数: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省发改委 省国土资源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动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省重大建设项目依法依规用地,提高省重大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协商会负责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安排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审定。

  第三条 省重大产业项目采取追补方式安排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省重大项目调度会、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协调推进会、省扩大开放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调度会等各类调度会对产业项目原则上不定项目用地面积,只确定给予用地支持或保障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省重大建设项目是指经省政府同意、申请使用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省级以上基础设施及民生工程项目和省重大产业项目。

  第五条 省级以上基础设施及民生工程项目是指经省政府及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的,列入国家、省规划或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项目。基础设施主要包括能源、交通、通讯、水利、军事设施等,民生工程主要包括教育、卫生、文化、就业、环保、政法设施、保障性住房等。

  第六条 省重大产业项目包括以下几种:

  (一)省重大项目调度会调度的产业项目;

  (二)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协调推进会调度的产业项目;

  (三)省扩大开放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调度会调度的产业项目;

  (四)省政府批准、省重点办发布的当年新开工的省重点建设项目中的产业项目;

  (五)省政府专题调度的产业项目。

  第三章  用地安排原则

  第七条 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安排主要遵循下列原则:

  (一)基础设施优先原则。优先安排省级以上基础设施及民生工程项目。

  (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优先考虑投资强度大、容积率高、经济社会效益好、占地面积小的项目。引导项目尽可能利用未利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

  (三)质量规模兼顾原则。优先考虑国家鼓励发展、科技含量高、产出率高、低污染、低能耗的项目,投资规模大、企业注册资金大的项目,国内外500强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以及能够带动当地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用地安排

  第八条 省级以上基础设施及民生工程等项目,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上报省发改委。省发改委收到项目申请后,发函商请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预审通过并按程序列入省重大项目调度会调度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按省重大项目调度会的排序,提出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安排意见。对于申请用地超过600亩的基础设施及民生工程项目,项目用地预审前,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改委及项目建设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踏勘。对分期建设的项目,按建设期限分年度安排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列入当年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用地的,由省重点办衔接。

  第九条 申请安排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省重大产业项目,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二)项目法人注册资本金原则上应达到一定规模(即:在41个西部政策比照县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建设的项目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其他地区建设的项目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中到账资金达到注册资本金的70%以上(新技术类项目50%以上),到账资金的认定以银行进账单为准;

  (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不含流动资金),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上;

  (四)项目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项目法人已经注册登记;

  (五)项目列入本办法第六条中的省有关调度会前,须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发函商请省国土资源厅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第十条 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安排,实行先依法审批、供地且主体工程基本完工,后追补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管理制度。对分期建设的项目按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1.1倍核算用地面积。

  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报批,先由项目所在设区市本级或县(市、区)预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用地依法审批并通过法定的供地程序完成供地且主体工程基本完工后,再由项目所在设区市本级或县(市、区)发改、国土资源部门填写追补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申请表,并准备好本办法第九条 明确的有关材料,向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同时抄报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重点办等调度牵头部门。收到申请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会同项目调度牵头部门对项目开工建设、资金到位、土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现场踏勘。符合要求的,由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协商会明确追补项目所在设区市本级或县(市、区)同等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追补。

  第五章  预借周转计划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本级或县(市、区)预安排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存在困难的,由项目所在设区市本级或县(市、区)在省下达给当地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预安排项目所需用地规模的15%,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设区市本级或县(市、区)政府承诺,预借省重大产业项目周转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每年年初,省里预留一定规模的省重大产业项目周转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先借先用,用完为止。

  第十二条 经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协商会确定的省重大产业项目所需的追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在项目所在设区市本级或县(市、区)预借的周转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扣除。追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超过预借周转计划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在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追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小于预借周转计划的,在当年省下达项目所在设区市本级或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扣减,当年不够扣减的,在下一年度省下达项目所在设区市本级或县(市、区)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扣减。

  第六章  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协商会制度

  第十三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协商会(以下简称“省用地协商会”)由省政府分管发展改革、工业经济和国土资源的领导主持,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具体组织,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信委、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重点办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和各设区市政府分管领导参加。会议原则上一个季度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本级和县(市、区)向省预借的周转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由省用地协商会予以审定。已安排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省级以上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向省用地协商会进行专题汇报;申请追补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重大产业项目,由省发改委和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用地安排的初步意见,提交省用地协商会讨论。会议形成的有关意见,由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联合行文上报省政府审定。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会议纪要执行。会议的时间、地点、参会单位和有关事项由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提前通知各参会单位。

  第七章  项目用地监管

  第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改委等部门建立使用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省重大项目管理台账,加强对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用地和使用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项目的动态管理,并将有关情况在省用地协商会上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加强对使用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项目的督查。建立项目用地情况定期督查制度,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会同省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以上实地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专题向省政府报告。

  第八章  项目用地奖惩

  第十七条 根据联合检查情况对实施进展好、用地使用效益高的项目所在设区市本级和县(市、区),根据当年全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在年底国土资源部追加计划中,专项奖励一定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并在追补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的基础设施及民生工程项目自取得用地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没有供地,9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暂停安排项目所在县(市、区)或设区市本级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待按照要求整改到位后再恢复安排。

  第十九条 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已报批但无法实施的,在报经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同意后,用地可以先安排给其他省重大产业项目使用,再按程序申请追补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用地已安排给其他未列入本办法第六条中的省有关调度会的项目,要在重新按规定程序申报列入省重大项目后,方可申请追补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省级以上基础设施及民生工程项目,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项目建设的,相应扣减项目所在设区市本级和县(市、区)下一年度同等数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省重大产业项目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项目建设的,不予追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项目用地预审及追补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项目的现场踏勘规则,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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