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流通函[2011]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
根据当前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商务部对原散装水泥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了调整,并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将调整后的《全国散装水泥使用、供应和主要设施装备统计报表制度》印发给你们,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商务部继续委托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承担散装水泥统计工作。同时,各级散办要积极推进智能化信息报送系统的建设。请你们予以配合。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全国散装水泥使用、供应和主要设施装备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国统制[2011]181号
商务部:
你部《关于申请修订并继续执行<全国散装水泥使用、供应和主要设施装备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商流通函[2011]981号)收悉。经审核,批准你部执行《全国散装水泥使用、供应和主要设施装备统计报表制度》,有效期2年。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重大修订时,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统计制度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3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我局贸易外经统计司、工业统计司。
相关数据发布应遵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2:全国散装水泥使用、供应和主要设施装备统计报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