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安监管〔2012〕9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非煤矿山(含生产探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1.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由建设单位编制或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编写提纲的要求编制。
地下开采建设项目应优先对能否采用充填采矿法进行论证;四等、五等尾矿库应优先对能否采用一次性筑坝方式进行论证。
2.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委托有关技术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建设单位应将经过评审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等材料报负有建设项目审查批准权限的安全监管局申请备案。经审核,同意备案的,安全监管局出具《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预评价报告不予备案:
(1)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的;
(2)未经技术机构评审通过的。
二、建设项目的设计
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其《安全专篇》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同一单位编制。
尾矿库设计单位应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四等、五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应具有乙级或者乙级以上资质。
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编写提纲的要求进行编制。
地下开采煤系矿山安全设施及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应依照煤矿相关标准、规范编制。
3.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负有审查批准权限的安全监管局提交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已经受理的审查申请,安全监管局应按照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经审查,初步设计《安全专篇》需要修改的,设计单位应在审查结束30日内,对初步设计《安全专篇》修改完毕,并报送原审查的安全监管局批准。设计单位修改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时间不计入安全监管局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工作日内。
5.批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在设计基建期基础上增加3个月作为批准基建期,批准基建期包含试生产、竣工验收、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间。建设单位应当在批准基建期内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6.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实行《开工报告》备案制度。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局申请备案。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经安全监管局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2)建设单位建立建设项目领导班子、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应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适应现场工作环境的人员担任;
(3)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审批、通风管理、探防水管理、机电设备管理、安全检查、矿领导下井带班等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
(4)露天开采矿山、尾矿库等地表建设项目应具备通路、通信、通电、工业场地平整等施工作业条件;地下开采矿山应通路、通信、通水、通电、工业场地平整等施工作业条件;
(5)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由相应建设资质和安全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建设施工,并由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矿山采掘工程由建设单位设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管理;
尾矿库施工单位应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矿山工程监理资质。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一级或者特级资质,监理单位具有甲级资质;四等、五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三级或者三级以上资质,或者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监理单位具有乙级或者乙级以上资质。
(6)建设单位应与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7)地下开采矿山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应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且领导带班下井时间不低于其个人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
(8)地下开采矿山建设项目独立基建单元施工作业人员每班不得超过9人;
(9)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10) 其它所需材料。
7.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向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局申请《开工报告》备案。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局接到《开工报告》备案申请材料后,应组织有关人员到建设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核查,符合开工条件的,出具开工报告备案意见;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告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8.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单位应同时持有《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批复》和《开工报告备案意见书》方可申请公安、电力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组织施工建设。
9.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基建期起始时间以《开工报告备案意见书》批准日期为准。
三、建设项目的建设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地下开采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施工。
地下开采煤系矿山安全设施及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依照煤矿建设标准进行施工。
2.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建设单位应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3.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涉及下列重大事项变更的,应报原审查批准的安全监管局审查,重新对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变更批准后,方可变更和施工。
(1)地下开采矿山、生产探矿建设项目涉及开拓方式、采矿方法、通风系统、防排水系统、排土场、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等需要变更的;
(2)尾矿库建设项目涉及尾矿库库址、等别、排水泄洪方式、排渗方式、尾矿坝坝型等需要变更的;
(3)露天开采矿山建设项目涉及矿体赋存条件影响到安全距离、开采方式、排土场的位置等需要变更的;
(4)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涉及站场位置及主要设备工艺流程、设计压力及输气规模、管道线路走向或重大穿(跨)越等需要变更的。
4.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生产经营权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将变更后《采矿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等具备开工条件的证明材料向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局申请变更。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局应到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核查,具备开工条件的,变更《开工报告备案意见书》。未取得变更后《开工报告备案意见书》的,建设单位不得继续组织施工建设。
5.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基建期组织施工,完成基建工程,及时申请竣工验收,并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期完工的,建设单位应提交开工报告要求的材料和以下相关延期申请材料,向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局申请基建延期。
(1)建设项目施工工期延期申请书面报告(含有未按期限完成工程的原因及证明材料、已完成设计基建工程量、未完成的基建工程量、需要延长施工的工期和按期完成基建工程承诺书等内容);
(2)由设计单位确定的反映前期施工是否和设计相符、已完成和未完成的基建工程量、完成剩余基建工程所需时间、设计变更的报告,以及实测图纸等资料;
(3)监理单位是否按设计施工的监理报告;
(4)原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批复文件和开工备案意见;
(5)其它所需材料。
申请两次(含本数)以上基建延期的,建设单位除提交首次基建延期相关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因政策性影响不能正常建设的除外)。
6.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局接到建设单位基建延期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对施工现场核查。经核查,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严格按批准的安全专篇施工并具备开工建设的安全生产条件,予以办理延期手续,出具新的《开工报告备案意见书》,并报送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批准的安全监管局备案。
发现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责令其整改或行政处罚后,再行办理延期手续。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分别编制提交施工报告、监理报告(没有安装工程和隐蔽工程的采掘工程可由建设单位提交施工质量报告),并附竣工图纸等资料。
2.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建设情况进行验收评价,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编写提纲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同一建设项目的验收评价和安全预评价不能由同一评价机构承担。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和尾矿库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对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逐项复核,并将复核情况编入《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3.建设单位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现场整改完毕,并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备条件复核后,向负有竣工验收权限的安全监管局提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4.负责竣工验收的安全监管局在接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成立由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的验收技术组,进行竣工验收工作。验收技术组成员根据分工对照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逐项检查验收,并对结果负责。
5.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及时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的,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经评价机构复核确认合格后,申请安全监管局重新验收。
批准基建期结束未申请基建延期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视为违规生产。
6.对于基建工期不超过3个月或不需进行上部剥离作业的新建小型露天采石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经安全监管局检查同意,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现状评价,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直接依法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建设阶段的施工监管
1.已有《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批复》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单位而无《开工报告备案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本文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将已具备开工施工建设条件的相关材料,报送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局申请开工备案。
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局接到《开工报告》备案申请材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到建设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核查。符合开工条件的,应当出具《开工报告备案意见书》,在原设计批复剩余基建期的基础上,重新确定批准基建期;不符合开工条件的,限期整改或查处。
2.负责建设项目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的安全监管局受理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或竣工验收申请后,应组织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局和专家采用集体会审的方式进行审查或验收。
负责建设项目预评价备案、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竣工验收的安全监管局应将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批复、竣工验收批复等文件资料,抄送负责日常监管的省辖市或县(市、区)安全监管局。
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局对《开工报告》核查后同意备案的,将备案意见书报送负责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的安全监管局。
3.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局应定期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监督检查,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立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建设单位应进行行政处罚或提请政府予以关停。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未同时施工建设的;
(2)建设项目未按设计施工建设且无变更手续的;
(3)超基建期施工且无延期手续的;
(4)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到位的;
(5)未达到开工建设安全生产条件的。
附件:1.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
2.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表
3.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4.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备案申请表
5.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备案意见书
6.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7.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批复
8.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附件下载.doc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