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消防法》有关要求,教育部、公安部决定依托现有资源联合建立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展中小学生校外消防安全教育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在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的意义和要求
广泛利用社会资源开展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根本要求,是教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环节。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对现代公民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其中消防安全教育就是一个重要方面。引导中小学生正确认识生命,培养学生珍惜、尊重、热爱生命的态度,增强对生活的信心和社会责任感,已经成为国民教育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内容。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不仅需要在学校内开展,更需要组织学生到社会资源中亲身体验和实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要探索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发挥各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的资源优势,共同建立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
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要通过专题讲座、宣传展览、演练,以适合不同年级学生认知水平的体验和实践方式,生动地向中小学生讲解安全的重要性。还要通过开展不同的实践活动,传授安全常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促进中小学生将知识学习与实践体验紧密结合,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二、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基地建设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1.以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中小学生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为主要功能,有适合中小学生参观学习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知识、消防常识电脑查询系统,有火灾案例、消防常识图片展板和声像播放设备及消防宣教片等消防科普设施条件。
2.有适合中小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设施设备,有针对青少年学生特点设计的参观路线、有供中小学生体验感受、动手操作的火灾报警、逃生自救、灭火器使用等内容和活动方案。
3.有固定的开放时间,配备具有消防专业知识的讲解人员,免费开放。
4.增强学生对消防职业和消防精神的了解,在消防队(站)安排学生参观了解消防官兵一日生活制度及部队执勤备战、业务训练等情况;了解各类消防车、消防装备器材的功能;组织学生参观中队的荣誉室,了解消防官兵灭火救援事迹等。
5.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和预案,切实保证活动场地、设施、器材的安全性,配备安全保护人员,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向学生讲清与实践内容相关的操作程序、安全制度,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三、建立全国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
建设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基本模式是依托现有资源,如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消防队(站)的资源,与学校相关课程或专题教育活动相结合,形成可供学生参观活动的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联系,配合和帮助公安消防部门按照教育规律和特点,建设好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督促指导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就近就便与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立联系制度,制订参观实践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开展活动。
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要与就近的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立联系制度,制订课外参观实践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开展活动,确保所有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均能一次或多次参加实践活动。各类学校要派遣优秀老师与申请成为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部门、单位共同开发教育内容,设计教育活动和流程;要根据《课程标准》和相关主题教育的内容,配合基地设计消防安全教育的社会实践课程内容、结合课内德育及化学、科学、安全等课程内容开展实地教学活动或主题教育活动,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学生设计相应的参观路线和实践活动方案。统筹规划本地区中小学校到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展实践活动的规划、时间表,有序安排学生开展实践活动。凡是纳入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参观社会实践活动,教育部门应在教育经费中予以保证。
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在本行业中选择优质的社会教育资源,其要具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硬件和软件条件,保证学生安全,便于学生感受和动手实践。要发动当地和所属的具备一定条件的机构或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改造和完善功能设施,与当地教育部门一起开发安全教育的活动方案,制订组织工作方案,使之符合上述要求。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设计本地区《“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标准》,在基地的基础条件、内容设置、活动形式、时间安排、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提出要求。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供中小学就近就便选择。并协调实践基地单位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对中小学生的参观实践活动给予支持。
符合开展消防安全教育要求的机构,在当地教育部门的支持下,成为当地社会实践资源单位,可向教育部、公安部申报,经教育部和相关部委审核后命名为全国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
第一批全国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申报时间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2年1月20日止,各地公安厅(局)会同当地教育厅(教委),按照申报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单位,分别向公安部消防局和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报送《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申报表》(见附件),并附上该实践基地开发的教育活动方案和组织工作方案,由公安部和教育部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挂牌、命名。教育部、公安部将定期对综合实践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活动开展出色的学校和基地进行表彰。
各地在申报或建设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示范基地工作中,如有不清楚的具体事项可与公安部消防局或与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联系。
公安部消防局
联系人:彭楠
电 话:010-66267669
传 真:010-66267709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联系人:王婷婷
电 话:010-66096412
传 真:010-66097873
附件: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申报表.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