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强制遵循的原则
行政强制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实施行政强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一是法定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二是适当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三是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行政强制只是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当事人经教育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就不应再采取行政强制。四是不得谋利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行政强制法同时强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五、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否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是规范行政强制的首要问题,规范行政强制权的设定是主要立法目的之一。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