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rmal align=center>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normal align=center>关于2015-2016年度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自备电厂(机组)
normal align=center>审查结果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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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经委、重庆市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渝价〔2007〕219号),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细化要求等工作规则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584号)等规定,经企业申报、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初审,我委组织开展了2015-2016年度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自备电厂(机组)认定工作。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现将通过审查的企业名单予以公示。
如对公示的自备电厂(机组)有异议,请在本公示发布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反馈至市经济信息委(环资处)。书面意见请写明提出异议的事实依据并提供证明材料以及意见提出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
附件:拟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自备电厂(机组)名单
联 系 人:市经济信息委环资处 沈翱
联系电话:63897119(传真)
15年自备电厂公示0706附件.doc
normal align=right>重庆市经济信息委
normal align=right>201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