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质勘探坑探工程安全监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6-26    浏览次数:4

豫安监管办〔2012〕6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令),规范地质勘探坑探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地质勘探安全生产事故,根据35号令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地质勘探坑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的审查及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地质勘探坑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的编制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坑探工程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编写提纲见附件2),并报有监管权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安全专篇负责。

  二、地质勘探坑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的审查方式

  央属、省属企事业单位的地质勘探坑探工程项目和跨两个省辖市及以上行政区域的坑探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探矿权人应当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审查申请,其他企事业单位地质勘探坑探工程项目应向当地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安全监管局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金属非金属地质勘探坑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审查申请表(附件1);

  (二)探矿权证、地质勘探坑探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地质勘查(钻、坑探)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探矿权人无地质勘查资质时,还应提供委托地勘单位进行勘探的合同书或协议等;

  (四)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地质勘探坑探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及安全专篇;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有关安全监管局自收到申请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的地质勘探坑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审查申请(见附件1)及有关材料之日起,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不含设计单位修改时间),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承办处(科)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地质勘探坑探工程安全专篇审查未予批准的不得施工作业,探矿权人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已经批准的地质勘探坑探工程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进行设计变更,并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作业:

  (一)坑探工程项目的规模、勘探工艺设备、坑探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三、其他注意事项

  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和地质勘探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35号令的要求,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确保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要针对本单位实际情况和作业任务,制定野外作业突发事故等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等。

  探矿权人在采用坑探方法探矿时,必须委托有坑探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勘单位进行探矿作业。严禁以采代探。

  附件:1、金属非金属地质勘探坑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审查申请表

  2、金属非金属地质勘探坑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试用稿)

附件下载.doc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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