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根据《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交公路发〔2002〕590号)规定,现发布第41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 附件1: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doc
- 附件2:关于《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说明.doc
- 附件3:企业名称与厂家简称对照表.doc
交通运输部(章)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营运 客车 等级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局(处),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各有关客车生产厂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2年1月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