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工伤人员基本生活,我省将上调因工伤残人员待遇标准,调整后伤残津贴月人均达到1570元,预计调整工作将于9月底全面完成。
我省自2006年以来先后7次调整了因工伤残等人员的待遇标准,伤残津贴月人均水平从2005年的461元增长到2011年的1340元。近两年又将8万多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了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切实保障了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同志表示,此次调整因工伤残人员待遇标准,在按伤残等级调整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工伤人员受伤前的工作时间和职称等因素,平衡了与养老金调整中的相关政策问题。
计划调整的伤残津贴具体标准为:一至六级伤残职工(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30元、220元、210元、200元、190元、170元。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20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30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40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50元。一至六级伤残职工(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前有正高职称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60元,副高职称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30元。(甘肃日报 记者白德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