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文化局,各有关县文化局,各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5号)。结合我省实际,为有效保护和传承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我厅于2011年11月印发了《四川省文化厅关于推荐第五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川文办发[2011]162号),经各地申报、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社会公示,最后确定第五批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游艺、体育与竞技、传统美术、传统医药、传统手工技艺、民俗等十大类的108名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现予以公布。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掌握并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和精湛技艺,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的宝库,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的代表性人物。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鼓励和支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