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12-06-26    浏览次数:5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要求,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特制定2011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调查条例》。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8]79号)。

  (四)《四川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

  二、组织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统计局负责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检查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省政府,省政府向国务院报告全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在省国土资源厅设立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公室,负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

  三、检查内容

  (一)耕地保有量变化情况。根据2011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检查各市(州)、扩权县(市)2011年度耕地面积变化情况,重点检查灾害损毁、建设占用和补充耕地等情况,并对净增减情况及原因作出分析说明。

  (二)基本农田面积变化情况。检查2011年度基本农田面积变化情况,了解基本农田划定进展情况,并对基本农田净增减情况及原因作出分析说明。

  (三)耕地占补平衡与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落实情况。检查2011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情况。重点检查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状况,经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补划面积、质量情况。

  (四)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和制度建设情况。检查2011年度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制定及考核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核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耕地保护目标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情况,土地违法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及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立或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对考核办法、开展检查、落实奖惩情况,以及落实责任制、责任书签订等情况进行核查。

  (五)耕地等级与耕地质量建设情况。掌握农用地分等定级确定的耕地等级、耕地地力等级评定与划分、耕地质量建设和监测工作等情况。重点检查耕地等级和耕地质量监测、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土地整治规模、补充耕地后期培肥改良、中低产田改造和耕地土壤改良等工作开展情况。了解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分解下达、实施方案编制、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落实情况以及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情况。

  四、检查步骤

  (一)各市(州)自查。各市(州)人民政府于2012年6月28日前向省政府呈报书面报告,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统计局。自查报告要全面反映2011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深入总结经验、反映成效、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附表1-7(可在省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下载)由国土资源、农业、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并市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组织抽查。省三厅局将根据各地自查、日常监管等情况,研究确定实地抽查地区;同时也将结合国家三部局检查组工作安排进行随机抽查,于7月底前完成实地抽查工作。具体抽查事宜另行通知。

  (三)综合评价及报告。省三厅局对各地进行综合评分并形成2011年度检查报告呈报省政府。

  (四)落实整改工作。对上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中,以及自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务必限期整改。

  五、检查结果的处理

  对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措施得力、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2012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给予奖励;对发现问题且整改不力的,酌情扣减2012年度计划指标。检查结果将作为政绩考核、领导干部问责、离任审计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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