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措施出台

发布日期:2012-06-26    浏览次数:4

  采访人:人民日报记者 白天亮
  解读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这份意见中有哪些措施激励“蓝领”成才?对技能人才培训有什么规划部署?记者采访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

让所有技能岗位职工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培训

  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离不开健全而系统的培训。《意见》明确,今后要健全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并提出目标——“十二五”期间,力争使企业所有技能岗位职工都得到至少一次职业培训。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围绕这个目标,今后我国将创新企业职工培训方式,首先是大力开展岗前培训。企业要根据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新录用和转岗的职工,通过自主培训或委托培训的方式,开展以基本技能、安全知识、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及从业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同时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订单式培训和定岗培训。各地要完善职业培训补贴直补企业的政策,按有关规定给予企业相应的培训费补贴。

  岗前要培训,在岗期间还要进行技能提升培训。企业应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等方式,对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意见》特别强调,要把岗位练兵作为提升职工技能水平的重要手段,在全国广泛开展企业职工岗位练兵活动。人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首次全国范围内的企业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已于近日在青岛港启动,国内71家企业发出了技术比武活动的倡议。职工在岗位练兵中的表现,将可作为晋升职业资格和参评全国技术能手等相关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

  今后,我国还将推动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支持企业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并由财政给予支持。鼓励各地依托大型骨干企业建设示范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中央财政将通过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这位负责人表示,今后还将探索建立企业新型学徒制度。选择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新型学徒试点,企业应选派优秀的技能人才担任师傅,与学徒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内容、期限、考核办法、学徒工资和师傅津贴等,学徒期不少于1年。这项探索也将享受有关培训费补贴。

创新技能人才评价机制

  要想吸引职工学技术,需要创新技能人才评价机制。人社部负责同志解释,《意见》提出,要积极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在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框架基础上,企业可根据其生产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类型等不同要求,采取考核鉴定、考评结合、业绩评审等灵活多样的方式,重点评价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并按有关规定晋升相应职业资格。对于在企业生产一线掌握高超技能、业绩突出的职工,可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

  《意见》特别强调,要畅通企业技能人才职业生涯发展通道。逐步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业绩贡献与待遇相联系的企业用人制度。鼓励企业拓宽职工成才发展空间。人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并选择部分工程技术类专业开展试点。此外,国家还鼓励企业建立完善技术带头人制度,在关键岗位、核心技术领域探索设立“首席技师”,享受高层次人才的相关待遇。

提高待遇水平、重奖杰出人才

  人社部有关负责同志介绍,《意见》在健全企业技能人才激励机制方式有许多突破。

  其一,推动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激励职工学技术、练技术、钻业务。对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除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外,还将对符合条件的竞赛获奖者晋升职业资格。今后我国还将大力选拔企业优秀青年技能人才参加世界技能大赛,为青年技能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其二,完善激励政策。企业对聘用的高技能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收入分配方式,引导工资分配向技能人才倾斜。有条件的企业还应探索为包括生产、服务一线的高技能人才在内的各类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企业在与职业院校毕业生协商确定初次就业待遇水平时,对取得高级工以上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不低于大专毕业生待遇水平确定。各大城市还可根据当地紧缺急需技能人才情况,研究制定高技能人才落户政策。

  其三,探索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企业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高技能人才奖励制度,对企业杰出技能人才给予崇高荣誉并实行重奖。对于职工个人所取得的、有一定价值的工艺创新和科技发明,给予表彰奖励。对于技能人才的绝技绝活、特殊操作方式,可以其姓名进行命名,并支持通过申请专利、采取保密措施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摘自2012年6月25日《 人民日报 》第2版 记者白天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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