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为加快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实现2020年建成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的目标,部决定开展编制全国内河主要通航水域(即“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高等级航道)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简称《主尺度系列》)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主尺度系列》的目的与意义
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是航运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内河船舶技术进步,提高航道和船闸等通航设施利用率,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降低内河船舶运输成本,提高内河航运竞争力,促进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编制并实施《主尺度系列》,是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航道、船闸等基础设施的通航效能,促进船舶技术进步等方面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编制《主尺度系列》的原则性要求
(一)必要性原则。
对已建或在建船闸、升船机等通航设施的内河限制性航道,制订通航船舶主尺度系列标准,对新建船舶强制实施,以提高船舶与船闸、升船机等通航设施的适应性,提高通航效率。对于非过船闸(升船机)船舶不采取强制实施主尺度系列的方式推进船型标准化。
(二)适应性原则。
要根据航道现状以及可预见的航道规划建设情况,在实事求是分析航道、船闸等通航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情况以及运输需求变化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域现有船型的技术特点,研究提出(修订)相关航道的《主尺度系列》。该《主尺度系列》既要与航道、船闸等基础设施相适应,与航道、船闸的标准相适应,又要有利于优化船型设计,推动船舶技术进步,提高船舶的经济性。
(三)统一性原则。
采取分航道研究制订《主尺度系列》的同时,要注重标准的统一性,尽可能归并、减少船型尺度。同一水系支流航道的《主尺度系列》,特别是干支直达船型的《主尺度系列》,应与干线的《主尺度系列》标准相匹配,航道基本条件相同的支流,《主尺度系列》应统一。部水系派出机构要在编制过程中加强统筹协调,保障统一性原则的落实。
(四)编制《主尺度系列》的格式要求。
应参照部已公布《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2010年修订版)》和《西江航运干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格式,编制各航道的《主尺度系列》。《主尺度系列》中,对于船宽标准应采取固定值(可视情况允许不超过2%下浮);船舶总长应给出一定的幅度区间;设计吃水等为推荐值,不作强制性要求。
三、编制《主尺度系列》的有关安排与分工
(一) 编制工作总体安排。
编制工作由部水运局总负责。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珠江水系《主尺度系列》编制的总协调工作,包括长江、西江干线航道《主尺度系列》的修订和本水系内涉及的“十八线”航道《主尺度系列》编制的协调和评审工作。京杭运河与淮河水系内有关航道的《主尺度系列》修订和编制工作请长江航务管理局一并负责。各有关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明确的工作分工,尽快开展编制工作。编制工作涉及两省(区、市)以上的,负责牵头的单位要主动联系参与单位,并在编制工作中充分听取参与单位意见,参与编制的单位要予以积极配合。各有关单位要组织专业研究设计单位,分头成立课题组,制定明确的工作计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编制工作。
(二)工作分工
1.修订“两横一纵两网”《主尺度系列》。
长江干线:长江航务管理局牵头,长江沿线有关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加。
西江干线:部已公布最新《西江航运干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京杭运河:长江航务管理局牵头,山东、江苏、浙江、河南、安徽省和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加。
2.编制“十八线”《主尺度系列》。
长江水系:
岷江: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嘉陵江: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牵头,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参加。
乌江: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牵头,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参加。
湘江、沅水: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汉江: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牵头,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参加。
江汉运河:湖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赣江、信江: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合裕线: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珠江水系:
右江、北盘江—红水河、柳江—黔江: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
京杭运河与淮河水系:
淮河,沙颍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河南、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参加。
黑龙江和松辽水系:
黑龙江—松花江: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其他水系:
闽江: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长江水系、京杭运河和淮河水系请长江航务管理局总负责,珠江水系请珠江航务管理局总负责。
(三)工作进度安排。
各有关省(区、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12年2月20日前将有关编制工作计划和由本省(区、市)负责编制的“十八线”航道和船闸等通航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航道等级、尺度、航区划分、通航设施的主要参数等)报部水系派出机构。部水系派出机构应在2012年2月底前,将对各有关省(区、市)编制工作计划的修改意见和认为航道基本条件类似,编制过程中应加强协调统一船型尺度的航道情况反馈各有关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各有关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2012年4月底前向部水系派出机构提交本单位承担的“十八线”《主尺度系列》初稿和研究报告。部水系派出机构在各省(区、市)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协调统一本水系的船型尺度标准,并组织进行评审,于2012年6月10日前将本水系涉及的《主尺度系列》(包括由长江航务管理局直接负责修订的长江干线和京杭运河《主尺度系列》)最终报批稿报部。由黑龙江、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分别负责编制的黑龙江-松花江、闽江《主尺度系列》也请两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012年6月10日前完成评审将报批稿报部。
(四)关于编制经费安排。
各有关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主尺度系列》所需研究经费,由各地自行安排解决。部水系派出机构所需研究经费,按部有关科研经费渠道申请解决。
四、编制《主尺度系列》是推进我国内河船型标准化的一项战略性基础工作,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及有关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创新工作方法,集中全行业智慧,按时组织、完成好本水系、本地区《主尺度系列》的编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二日